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3-012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2月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2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6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56号房开大厦写字楼37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晓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7,784,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329%。其中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7,762,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3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2)中小投资者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与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2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3)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1月20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张开华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张开华先生投票的股东0名,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总体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因工作原因,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陈一民律师、熊志远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775,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2760%;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2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775,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2760%;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2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775,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2760%;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2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一民律师、熊志远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7日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CZFS230012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1月1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2月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1月2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6日下午14:00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56号房开大厦写字楼3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晓明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6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7,762,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3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7,784,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32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因工作原因,董事长和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根据公司披露的《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张开华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5:30)。本次征集投票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张开华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征集条件。经公司确认,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张开华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经本所律师核查,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征集条件,征集程序和征集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267,775,5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760%;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2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267,775,5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760%;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2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267,775,5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760%;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2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姚佳欣 经办律师: 陈一民
经办律师: 熊志远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