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林草碳汇
资源开发)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3-003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林草碳汇
资源开发)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履行期限:合作期限31年,其中申报期为1年,开发期30年。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若合同能顺利实施,将对公司实施项目年
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
1、目前 CCER 审批和交易开放时间、交易细则尚未明确,项目受政策、市场等多方因素影响,推进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项目预估量受到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能导致面积减少,碳汇量也会随之减少。
2、本项目碳汇产生量根据本公司前期开发项目及市场历史开发案例作为测算依据,实际项目中产生碳汇量可能受气候、地形、生物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不及预期。
3、本次合作项目期限较长,如碳汇市场交易价格走低、市场竞争加剧等,
可能会对项目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按照森林经营方法学开发的项目,因资金、政
策等因素影响,森林抚育、补植补造、施肥、林木病虫害防治等措施未到位,可能导致可产生的碳汇量不及预期。
4、公司预计该项目整体收益对公司影响较小,何时实现收益也存在较大不
确定性。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23年02月16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珠生态”或“乙方”)与玛纳斯县玛河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林草碳汇资源开发)合同》,该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已按《公司章程》及公司程序进行了评审和决策,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甲方):玛纳斯县玛河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张书迪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设施农业建设与投资;农业园区的建设与投资;土地的收储、开发、改造、整治;园林绿化工程;苗木种植及经营;农资经营(农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玛纳斯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玛纳斯县玛河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玛纳斯县玛河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形式
1、甲方以本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其他取得合法授权的林地/草地委托乙方分期开发林草碳汇项目,合计开发面积林地329万亩,草地746万亩。
2、乙方负责开发林草碳汇项目,负责项目的立项、设计、材料编制、申报、审定、监测、核准签发、销售等事宜及上述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投入。
(二)合作期限
1、申报期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内,乙方需完成林业碳汇项目设计和审定备案(因甲方不能及时提供乙方事先告知的申报项目材料、政策变动、方法学变动及国家主管部门尚未受理的除外,申报期相应顺延)。
2、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由申报期和开发期构成:申报期为1年,开发期30年,即合作期限共计为31年。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月之内,负责及时提供所有符合申报林业碳汇项目的有效资料。(林权认定以林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为准;无林权证的,以能证明林权的合法资料为准;有权属纠纷或其他争议的不予列入;已同其他公司或个人签订林草碳汇开发协议的不予列入)。
(2)甲方对该林地/草地的种植、经营及管理享有自主权,林地/草地本身除林草碳汇资产以外的权益,仍由甲方及相关权利人享有,并负责相关权利人资产收益分配及处理事宜。
(3)甲方应协助、配合乙方做好与本项目开发相关的工作,甲方成立高效统一的项目协调工作组,由甲方联络政府相关部门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4)甲方负责落实和明确林权所有人在合作期间对项目范围内现有林地/草地资源的正常维护和管理,可按原造林计划或林场经营方案进行合法的砍伐和种植,并负责砍伐后的及时补种和抚育。
(5)甲方在申报期及合作期限内,承诺不再对本合同项下的林草碳汇项目与其他第三方进行林草碳汇合作开发。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在国家自愿减排量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或者其他机构指定的系统开设登记簿账户;每个监测期的林草碳汇资产注册至乙方的登记簿账户,并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比例分配林草碳汇收益。
(2)乙方负责林草碳汇项目开发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考察、项目可行性评估与前期设计、PDD文件编制审查、项目审定、项目注册、项目监测、减排量核准、碳汇指标核证签发销售等,并承担项目开发不成功时乙方自身投入的资金和风险,保证林草碳汇项目按国家自愿减排标准实施,并产生预期的碳汇量。
(3)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形成的林草碳汇减排量指标对外销售,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未来实时价格自主决定销售模式及销售量;同时乙方有优先保证甲方收益的义务。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在完成碳汇量核准签发之后十个工作日内,可根据首次签发量提前支付合同约定额10%的款项,在完成碳汇减排量指标签发后,应尽快完成销售,并按约定比例向甲方分配收益。乙方应保证优先将已完成的销售量满足给甲方,保证甲方收益。如乙方在12个月内未完成碳汇销售,甲方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
(4)保证最低开发量。本合同签订后,待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最新确定的碳汇方法学(比如《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V02)或《森林经营项目方法学》(V02))后15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估算本合同项下林业碳汇最低开发量。如后期实际开发量小于承诺的开发量,乙方承诺补齐甲方在最低开发量中应分配林业碳汇量的差额所对应的碳汇资产收益。
(5)甲方所分配的林业碳汇资产形成的减排量指标交由乙方对外销售,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未来实时价格自主决定销售模式及销售量,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的销售价格或销售方式导致未对外销售,视为乙方已完成相应的销售业务。同时,无论乙方完成任意销售额度(比例)多少,且无论碳汇资源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应当优先将已完成的销售量优先满足给甲方,优先保证甲方的收益。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应及时完成合作项目的开发、应及时提供资料清单以便于甲方作出准备,并适时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开发延误,且未能及时进行调整,无法按期完成项目国内外审批注册和减排量核证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
2、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分配林业碳汇收益,则除继续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外,每逾期一日,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LPR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当期甲方应分配碳汇资产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合同中任何一方均不承担因未来碳汇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及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项目收益亏损风险。
4、本项目申报成功后,对林草碳汇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如因国家、地方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或本地企业自身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林地的,可以按实扣减碳资产及重新调整最低开发量,协议各方按约定比例分别承担。
5、如果甲方、乙方均履行了各自责任而林业碳汇项目仍未开发成功,则甲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及补偿责任。
(五)协议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合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目前 CCER 审批和交易开放时间、交易细则尚未明确,项目受政策、市场等多方因素影响,推进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项目预估量受到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能导致面积减少,碳汇量也会随之减少。
(二)本项目碳汇产生量根据本公司前期开发项目及市场历史开发案例作为测算依据,实际项目中产生碳汇量可能受气候、地形、生物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不及预期。
(三)本次合作项目期限较长,如碳汇市场交易价格走低、市场竞争加剧等,可能会对项目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按照森林经营方法学开发的项目,因资金、政策等因素影响,森林抚育、补植补造、施肥、林木病虫害防治等措施未到位,可能导致可产生的碳汇量不及预期。
(四)公司预计该项目整体收益对公司影响较小,何时实现收益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合作进展情况,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