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90版)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纸箱、纸盒、纸板、纸制品、塑料制品、被套、床罩、枕套、被、服装制造、加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普通货运(本厂自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镇江恒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10月17日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康文斌
注册地址:镇江市丹徒新城陆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食品的生产(限《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食品销售(限《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粮食收购;饲料、农副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江苏恒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9年8月31日
注册资本:2,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文
注册地址:镇江市民营开发区润兴路68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的加工、生产、销售;五金制品的加工、销售;塑料原料(危险品除外)、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金属材料的销售;房屋租赁;机械设备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镇江恒华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9日
注册资本:20,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刁永华
住所:镇江市丹徒新城恒园路3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出版物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设计、制作、发布路牌、灯箱、霓虹灯、印刷品、礼品、横(条)幅、展牌、样本画册、展场布置广告;代理国内同类广告及影视、播、报纸广告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纸包装物品、纸箱的制造;印刷器材及零配件、纸张的销售、数码照相扩印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方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
公司控股股东为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三)履约能力分析
以上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因支付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采购商品、销售商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
本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为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和采购成本,有利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持续、稳定进行,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此项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3、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公司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2023-009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目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有效控制市场风险,降低原、辅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公司计划开展相关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提升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
●交易品种:公司套期保值期货品种为境内合规并满足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条件的各大期货交易所中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原料、产品等期货品种,主要包括:大豆、豆粕、玉米、小麦等品种;
●交易金额: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上述额度的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使用期限内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上述额度。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提示风险: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为有效规避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但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仍存在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履约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交易目的
为有效控制市场风险,降低原、辅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公司计划开展相关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提升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
2、交易品种
公司套期保值期货品种为境内合规并满足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条件的各大期货交易所中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原料、产品等期货品种,主要包括:大豆、豆粕、玉米、小麦等品种。
3、交易金额
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上述额度的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使用期限内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上述额度。
4、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5、交易场所及交易方式
在境内合规并满足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条件的各大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交易类型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第四十七条中的(一)至(四)项。
6、交易期限
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二、审议程序
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的规定,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主要为有效规避原料、产品、原油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时,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交易损失。
2、流动性风险:如果合约活跃度较低,导致套期保值持仓无法在合适的价位成交,令实际交易结果与方案设计出现较大偏差,从而带来损失。
3、操作风险:套期保值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存在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败,从而带来风险。可能存在因期货交易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没有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损失的风险。
4、履约风险: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5、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6、政策风险: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带来的风险。
(二)风控措施
为了应对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风险,公司从如下途径进行风险控制:
1、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严格控制期货头寸,持续对套期保值的规模、期限进行优化组合,确保公司的利益。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作。公司将合理调度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
3、公司制定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制度》作为套期保值内控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指导具体业务操作,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套期保值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4、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辅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做投机性交易,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二)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中反映。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套期保值业务,可减少因原辅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公司整体抵御风险的能力。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审批权限及风险控制措施,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公司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2023-010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同时,解释1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同时,解释16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将对现行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企业不再将试运行销售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规定企业在计量亏损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规定。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涉及①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②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③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其中①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可以选择自发布年度起施行,②、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规定①,自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②、③。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五)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15号及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305 证券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2023-011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3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3月20日9点30分
召开地点:镇江康华汇利喜来登酒店(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北府路88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20日
至2023年3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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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3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服》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m)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7、8、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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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安排会 议场地,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1、登记手续:2023年3月16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00请符合条件的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和法人单位证明(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股东可以用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是否履行登记手续不影响股东出席会议。
2、登记地点: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3、联系电话:0511-85307708
4、传真:0511-84566603
5、邮箱:zhengquan@hengshun.cn
6、股东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附后(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址:镇江康华汇利喜来登酒店(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北府路88号)
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恒顺大道66号公司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212028
电 话:0511-85307708
传 真:0511-84566603
联系人:魏陈云、李雪芳
邮箱:zhengquan@hengshun.cn
2、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3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