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2023-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4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公司拟向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控股”或“交易对方”)出售所持有的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电力”)80.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经初步研究和测算,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和沟通协商,尚需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公司与电气控股于2022年12月30日签署了《关于出售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80%股权之意向协议》,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电气控股出售所持有的中机电力80.00%股权,电气控股拟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15)。

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自披露提示性公告以来,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并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之中。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的后续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三、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具体交易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最终能否实施尚需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在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相关国资审批程序(如需)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程序,在尚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之前,每30日就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发布一次进展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5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讼中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涉案的金额:445,384,944.77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或“公司”)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电力”)于2023年3月1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关于原告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海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应海宇”)、被告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被告中机电力、被告江苏海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1号楼新源广场5层

法定代表人:姚敏

2、被告一:宝应海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宝应县鲁垛镇工业集中区繁荣路

法定代表人:沈冠祎

3、被告二: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213室

法定代表人:刘斌

4、被告三: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1765号153室

法定代表人:武风格

5、被告四:江苏海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魏蓉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原告与被告一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就宝应海宇52.8MW风电项目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被告二就被告一《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将其持有的被告一100%的股权质押给原告以就被告一《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三系宝应海宇52.8MW风电项目EPC总承包方,与原告签署《产品买卖合同》等文件,约定特定情形下被告三向原告回购宝应海宇52.8MW风电项目设备并支付价款。因被告一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支付手续费及租金,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424,564,604.77元、手续费20,360,340.00元、留购价款10,000.00元,合计 444,934,944.77元,以及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以剩余本金343,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450,000元、保全保险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3、判令被告二、被告四对上述第1至2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三承担回购责任,向原告支付回购款343,200,000元,自2023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回购款 343,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以及违约金17,160,000元;

5、被告宝应海宇、中国能源、中机电力、江苏海宇中任何一方向原告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义务的,其他方的付款义务相应予以免除;

6、依法确认本案租赁物所有权在被告一履行完毕第1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前归属原告所有;

7、依法确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在江苏省扬州市宝应海宇52.8MW风电项目的100%电费收费权行使质权,与被告一协议对该电费收费权折价,或将上述收费权拍卖、变卖,就所得款项在上述第1至2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8、依法确认原告有权对被告四持有的被告一的100%股权行使质权,与被告四协议对该股权折价,或将上述股权拍卖、变卖,就所得款项在上述第1至2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9、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已于近日受理本案,目前案件正在诉讼一审程序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的标准,现将其他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列示如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案件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累计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结案或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