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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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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进展公告

2023-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9

转债代码:113064 转债简称:东材转债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成都东凯芯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暂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核准内容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 投资金额: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00万元,其中: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材科技”)认缴出资5,50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75.34%的股权;韩国Chemax Co.,Ltd(以下简称“韩国Chemax”)认缴出资1,00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13.70%的股权;上海种亿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亿化学”)认缴出资80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10.96%的股权。

● 2023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经过慎重评估、论证、分析做出的决定,但由于市场环境、经营管理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1、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涉及跨境投资,尚需取得双方所在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查以及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的备案或审批,能否通过相关审批以及最终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随着国内光刻胶材料厂商的扩产计划实施、技术发展升级,合资公司作为新进入者,若行业产能扩充迅速或半导体行业的下游需求增长不及预期,可能会出现市场竞争激烈、阶段性产能过剩、认证进度滞缓,进而导致合资企业的经营业绩不达预期的风险。

3、截止目前,公司仅配备部分的人员储备、技术储备及相关的实验中试装置,尚未量产光刻胶相关材料。光刻胶材料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领域,技术门槛较高,投资各方需共同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完成新产品研发和制造,合资公司的技术工艺、产品质量是否能达到光刻胶材料的技术标准及达标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4、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合资公司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下游市场需求、日常经营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未来经营业绩不确定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随着电子信息产业更新迭代的进程加快,叠加半导体、显示面板产业链东移,国内光刻胶材料的下游市场需求快速提升。但中国光刻胶材料行业的产能投放大多集中在中低端领域,目前仅能实现PCB用光刻胶材料领域的自主供应,中高端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显示面板用光刻胶材料、芯片制程用光刻胶材料)的技术壁垒较高,且全球供应链高度集中,基本被日韩企业所垄断。

近年来,公司一直在积极寻求新能源、新型显示、半导体等领域的项目培育和产业化投资机会。经过投资各方深入的沟通交流和考察调研,公司拟与韩国Chemax、种亿化学共同设立成都东凯芯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核准内容为准),重点开展高端光刻胶材料的合成与纯化业务。上述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出资5,50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75.34%的股权;韩国Chemax认缴出资1,00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13.70%的股权;种亿化学认缴出资80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10.96%的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就本次投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与韩国Chemax、种亿化学于2023年3月8日在四川绵阳共同签署了《投资协议》,具体的协议内容如下:

二、《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甲方: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Chemax Co.,Ltd

丙方:上海种亿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二)合资公司概况(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核准内容为准)

1、暂定名称:成都东凯芯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2、暂定住所地: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3、注册资本:人民币7,300万元(大写:柒仟叁佰万元人民币)

4、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5、经营期限:长期,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资公司成立之日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高新技术成果的培育和产业化;半导体制程专用光刻胶材料及相关高纯化学品研发、制造及销售;电子材料研发、制造及销售;化工产品生产和销售(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分配与出资

各发起人确认,按照如下时间和方式进行出资,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四)发起人责任和义务

为明确发起人责任并保证各发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资公司设立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为了确保公司设立后的正常运转,各发起人承诺承担如下责任:

1、各发起人承诺,确保投入合资公司的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尽最大努力尽快完成合资公司设立工作,取得中国及韩国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许可、批复或确认,完成有关工商登记和备案手续。

2、各发起人承诺,积极支持和配合合资公司筹备小组工作;发起人在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造成对合资公司利益的损害,应由该发起人向合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3、各发起人承诺:对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照市场公允原则与合资公司签订合同,规范各方的关联交易。

4、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将由各方各自垫付,在合资公司成立后由合资公司承担,列入合资公司设立费;若合资公司设立失败则由各发起人按股权比例分担;合资公司筹备小组负责监督公司设立费用的使用,并向各发起人进行汇报。

5、申请设立合资公司,随时了解合资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供合资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签署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6、审核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提出合资公司的董、监事候选人名单。

7、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合资公司利润,并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担合资公司亏损;合资公司成立后,各方不得抽逃出资。

8、合资公司成立后,按法律和合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承担各自义务。

(五)合资公司的公司治理

1、合资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普通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法》规定的特别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2、合资公司将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东材科技有权委派或推荐2人、韩国Chemax和种亿化学有权共同委派或推荐1人,董事长由东材科技推荐的董事担任,董事表决时一人一票,所有事项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通过。

3、合资公司将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东材科技委派或推荐。

4、合资公司设立总经理1名(由东材科技委派或推荐)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设立副总经理若干名(由韩国Chemax和种亿化学有权共同委派或推荐1名),设立财务负责人1名(由东材科技委派或推荐),参与目标公司日常经营。

5、合资公司成立后,每个季度应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各股东方的请求依法依规公开合资公司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依法保障各股东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出示股东依法可以了解的合资公司资料,但股东应依法对合资公司的资料和信息保密,不得早于东材科技对外披露之前披露,否则股东应赔偿由此给东材科技造成的损失。

6、合资公司成立后,韩国Chemax、种亿化学在两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股东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给各方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含其控制的企业)或一致行动人除外,但须要经过合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从第三年开始,韩国Chemax、种亿化学每年减持不得超过其持有合资公司的1%股权;若韩国Chemax、种亿化学因自身资金需求等需要超出前述比例减持合资公司股权的,需要经东材科技事先书面同意。

(六)合资公司的分红

合资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结合合资公司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在不造成合资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不对合资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合资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实施,由董事会提出具体的分配利润比例等分配方案内容,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议案后,应交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合资公司后续融资安排

1、合资公司设立后需要融资时,应优先通过自身向银行贷款;如银行需要股东提供担保,各方应按照股权比例等比例的向合资公司提供担保。

2、贷款不足部分或者无法依靠自身获得贷款时,各方应按照股权比例等比例的向合资公司直接提供借款或者等比例增资。

3、各方协商后也可以引入第三方投资机构解决合资公司资金问题。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照逾期出资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合资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出资时间超过1个月的,守约方可解除本协议。

2、任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及时向合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直接提供借款的,视为违约,如另一方向合资公司提供该部分的担保或借款的,违约方应依照未足额、及时提供的该部分担保或借款金额,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按天向提供担保或借款的一方承担违约金。

3、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出现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按合资公司总认缴出资额的1%/次承担违约金,此外,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或公司为避免损失而产生的全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4、任一方无故解除、终止本协议的,应按合资公司总认缴出资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予以补足。

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作的任何声明和保证、约定的行为和事实构成该方违反本协议的事实,该方应当向本协议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每一方均同意补偿/赔偿其他方和合资公司因该方的违约行为而可能承受或遭致的任何及所有损失、责任、赔偿金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并使他们免受任何经济损失。

(九)保密

1、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中国或韩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除下列情况外,一方应当对本协议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1)中国或韩国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对方的授权;(2)根据中国或韩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在中国或韩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中国或韩国政府监管机构的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中国或韩国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6)根据中国或韩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开。

3、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等资料公开之日止。

(十)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修改、解释和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有争议的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三、本次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韩国Chemax、种亿化学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重点开展高端光刻胶材料的合成与纯化业务,积极布局先进光刻胶材料领域。该项目顺利实施后,有望解决我国光电行业关键性原材料“卡脖子”难题,符合国家建设方针和产业政策,社会效益显著。上述合资公司将充分利用投资各方的资源优势、技术积累和管理经验,快速构筑高端光刻胶材料领域的上下游协同产业链,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0

转债代码:113064 转债简称:东材转债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资入股Chemax Co.,Ltd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Chemax Co.,Ltd(以下简称“韩国Chemax”或“目标公司”)

● 投资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

●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增资入股Chemax Co., Ltd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经过慎重评估、论证、分析做出的决定,但由于市场环境、经营管理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

1、本次对外投资涉及跨境投资,尚需通过双方所在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查,能否通过相关审查以及最终通过审查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标的属于成长型公司,基于历史财务数据、未来业绩预期及韩国同行业企业估值,采用DCF现金流折现法进行评估的股权价值,评估增值率较高,可能存在未来业绩增速、市场开拓情况不及预期的风险;

3、受到经济环境、政策制度、行业周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对联营企业的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收益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积极布局先进光刻胶材料领域,进一步深化公司与韩国Chemax的战略合作关系,公司拟与KIM SUNG JU、KIM DONG JAE、韩国Chemax共同签署《投资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入股韩国Chemax,认购其增发股份6,000股,占其增资后总股本的9.09%,增资价格为人民币3,333.33元/股(按照2023年3月7日汇率1人民币=188韩元换算,增资价格约为626,666.67韩元/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就本次投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与KIM SUNG JU、KIM DONG JAE、韩国Chemax于2023年3月8日共同签署了《投资协议》,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二、《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投资方(甲方):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股东(乙方):

乙方1:KIM SUNG JU

乙方2:KIM DONG JAE

目标公司(丙方):Chemax Co.,Ltd

(二)新股认购

1、投资方同意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普通股6,000股,目标公司同意按照本协议条款向投资方发行新股,且无任何权利负担。投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新股的价格约为626,666.67韩元(按照2023年3月7日汇率100:18800换算,折合人民币2,000.00万元),交易完成时,投资方将持有目标公司9.09%的股份。

2、投资方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由原300,000,000.00韩元增至330,000,000.00韩元。

3、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4、各方同意,投资方应在下述条件满足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履行出资义务,即将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付至目标公司账户。

(1)各方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各自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

(2)投资方就本次交易取得中国相关部门的审批备案文件以及韩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备案文件。

(3)目标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修改章程并经目标公司所有股东正式签署,该等修改和签署业经投资方以书面形式认可。

(4)目标公司已与投资方就设立合资公司的事项签署正式协议,目标公司已经取得标的知识产权共有人就授予合资公司实施标的知识产权并设计、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标的知识产权所涉产品优先许可的同意。

(5)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资产、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由投资方根据相关法律及事实依据独立判断作出决定),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未发生对其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诉讼或仲裁或处罚事项(由投资方根据相关法律及事实依据独立判断作出决定)。

5、各方同意,前款约定的“目标公司账户”指目标公司开设的符合相关规定的目标公司银行账户;投资方按照目标公司提供的目标公司银行账户信息付款即视为完成相应的款项支付义务,因目标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错误或者发生无法提取款项或者银行账户被冻结等任何不利情形的,投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投资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依照法律、本协议和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由投资方和公司原股东按本协议确定的股权比例享有。

7、若投资方不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履行出资义务,应向目标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8、各方同意,目标公司及乙方应当确保投资方对目标公司的全部出资中的人民币1,000.00万元必须用于与投资方设立合资公司,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或者因目标公司的债务而被迫使用。

(三)变更登记手续

1、各方同意,由目标公司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方的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并依据验资报告由目标公司向投资方签发并交付出资证明书,同时,目标公司应当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将甲方登记为公司股东,并由目标公司负责办理韩国的政府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2、原股东承诺,在投资方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后60天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验资、变更登记手续,但因为韩国政府部门审批的原因导致未在前述期限完成相关手续的,原股东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目标公司未按约定按时办理相关验资和变更手续,且逾期超过30天,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届时,目标公司应于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该投资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出资款,并按照千分之一每日的标准自全部出资款到账之日起计算并支付利息。原股东对目标公司前述款项的返还和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

(四)公司治理

1、各方同意并保证,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不超过3人,监事会成员应不超过1人,投资方有权委派1人担任目标公司董事,1人担任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方同意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投票赞成上述投资方委派人员的聘任。目标公司新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

2、各方同意并保证,所有目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上述任何一方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时,由提名该名董事、监事的一方继续提名继任人选,各方并应保证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投票赞成该等人士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原股东和目标公司同意并保证,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必须按照目标公司章程及韩国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目标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任何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5、投资方享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投资方有权取得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和资料,投资方有权向目标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听取管理层关于相关事项的汇报。

(五)标的知识产权

1、目标公司同意并承诺:除已向投资方披露之外,目标公司并未签署任何技术转移协议、独家销售协议或独家合作协议,前述协议的变更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技术转移产品、供应产品),目标公司应将与相对方协商的主要内容告知投资方、征得投资方的书面同意。

2、本协议签署时,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将进行真诚磋商讨论,目标公司将授予合资公司实施标的知识产权并设计、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标的知识产权所涉产品的优先许可;同时,就合资公司拟开展并经各方协商确定在合资公司实施的产品,目标公司将授予合资公司实施标的知识产权并设计、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标的知识产权所涉产品的独占许可,具体内容由各方届时协商确定。

3、本协议签署后,合资公司自主研发、参与/委托研发的项目或产品均由合资公司独占的享有知识产权并独占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所涉产品。

(六)声明、保证和承诺

本协议各方分别而非连带地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本协议签署方是公司的,均为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签署方是自然人的,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有义务及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各方拥有签订并履行本协议的全部、充分的权利与授权,并依据中国或韩国法律具有签订本协议的行为能力。

3、其保证其就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4、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不违反任何中国和韩国法律、法规,不违反以其为一方或约束其自身或其有关资产的任何重大合同或协议,也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各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根据有效的委托书或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已获得签订本协议的充分授权。

6、各方已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并需为各方所了解和掌握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向相关方进行了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

7、各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真实、正确、有效、完整,并在本协议生效时及生效后仍真实、正确、有效、完整。

8、各方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

9、各方保证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七)违约及其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构成违约。

2、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违约金为投资方投资总额的10%。

3、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4、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八)保密

1、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中国或韩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除下列情况外,一方应当对本协议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1)中国或韩国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对方的授权;(2)根据中国或韩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在中国或韩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中国或韩国政府监管机构的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中国或韩国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6)根据中国或韩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开。

3、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等资料公开之日止。

(九)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及韩国现行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仲裁的管辖法为中国法(仅为本协议目的,排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和台湾地区法律)。

3、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档下任何陈述和保证、承诺或约定义务而导致或引发的任何或全部行动、诉讼、程序、申诉、控告、纠纷、仲裁或调查、损失、损害费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执行费等。

三、本次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增资韩国Chemax,拟通过股权合作深化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加速双方合作光刻胶材料研发项目的产业化落地,利用韩国Chemax在光刻胶材料领域的纯化技术沉淀、生产经验及认证渠道优势,结合公司的有机合成与改性技术储备、智能化制造经验和资金、人才优势,共同开展先进光刻胶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实现我国先进光刻胶材料领域的自主供应,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本次增资入股后,目标公司将成为东材科技的联营企业,公司不存在为目标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目标公司理财,以及目标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