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38 证券简称:鹏鼎控股 公告编号:2023-019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3月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8日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松罗路鹏鼎园区厂房A11栋1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庆芳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99,764,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2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9,644,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53%。
上述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2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29,408,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8.8145%;其中中小股东4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2,763,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22%。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9,366,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62,721,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9,362,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62,717,4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9%;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坷律师、梁福欢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