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68 证券简称:科美诊断 公告编号:2023-014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35,000,000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中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美诊断”)作为原告,就侵害商标权纠纷事项提请获得赔偿,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和执行情况而定。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期就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特公司”)、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科技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之间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事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爱迪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截至本公告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爱迪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科美诊断主要从事临床医学诊断检测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核心产品是基于光激化学发光技术平台开发的LiCA ?系列临床免疫诊断产品,包括系列化的自动化仪器系统和针对各临床核心疾病类别的免疫检测试剂产品,为不同用户提供相应的临床检测解决方案。科美诊断作为原告在第10类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医疗用超声器械”等商品上拥有第41940561号、第47953420号、第40186058号、第40184178号、第40186053号、第36752335号、第32292294号“科美诊断”“科美医疗”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多年来,科美诊断一直将“科美诊断”系列注册商标广泛用于其生产、销售的上述医疗器械类商品上,并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推广和宣传,使得上述商标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另外,公司在中国对前述医疗器械、医疗仪器等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时,广泛使用了企业字号“科美”,通过公司长期使用,“科美”字号在行业内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公司发现被告一爱迪特公司在被告三微播公司运营的抖音平台以“爱迪特口腔”“爱迪特客服”“爱迪特口腔技术论坛”账号发布了大量对于其生产和销售的“科美”品牌的“牙齿正畸矫正器”“口腔扫描仪”“激光治疗仪”等商品的广告宣传信息。爱迪特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展会中所展示的商品、商品网页标题、商品介绍页面及广告宣传中也使用了“科美”标识。爱迪特公司、被告二科美科技公司在其共同控制的上述网站、电商平台、微信公众号、牙科诊所店面等,将与公司企业字号“科美”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作为其字号使用在涉案产品和广告宣传中,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综上,科美诊断作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1940561号、第47953420号、第40186058号、第40184178号、第40186053号、第36752335号、第32292294号“科美诊断”“科美医疗”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停止损害科美诊断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变更为不含“科美”的企业名称;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分别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新浪网、《法制日报》《经济日报》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
4.判令被告三停止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被告一在其抖音平台发布的涉及侵犯公司商标权的信息及视频等其他应当停止的侵权行为;
5.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5,000,000元;
6.判令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已立案受理,法院尚未送达开庭传票,案件未开庭审理。被告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案件号:(2022)京0108民初49156号),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三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
裁定如下:
1.驳回被告艾迪特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爱迪特公司负担。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中公司作为原告,就侵害商标权纠纷事项提请获得赔偿,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和执行情况而定。
本次诉讼系公司的依法维权行为,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依法主张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