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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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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3-007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3月3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3月30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经一路39号成都成飞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30日

至2023年3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将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3年3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以信函或者传真方式办理登记的,须在2023年3月29日16:30前送达。

(二)登记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合作路1199号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需满足公司相关入司要求后方可入司)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3年3月29日16:30,信函、传真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合作路1199号

邮编:611743

电话:028-60236682

传真:028-61776375

联系人:杨萍、巨美娜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3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3-006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杨萍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杨萍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杨萍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巨美娜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附后)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职。巨美娜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已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巨美娜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相关素质与工作经验,任职资历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电话:028-60236682

邮箱:avicuasir@163.com

地址:成都高新西区合作路1199号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

附件:

杨萍女士,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毕业于重庆大学铸造专业,研究生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材料工程专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1993年7月至2001年5月,任航空工业成飞5车间工艺员;2001年5月至2004年9月,任航空工业成飞经济协作管理处资产管理员,2004年9月至2020年12月,历任航空工业成飞企业发展部资本运营室资本运营员、资本运营室副经理、资本运营室副主任、资本运营室主任、非航项目室主任、资本管理室主任、资本管理高级业务经理,2020年12月至今,任中航无人机总法律顾问、证券事务代表。

杨萍女士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成都颐同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1.25万股,占公司公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14%;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巨美娜女士,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本科学历,经济师。1998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成飞汽车模具中心计划员;2000年12月至2016年8月,历任成飞集成计划员、劳资员、规划发展及管理部兼证券部副经理、经理;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历任成飞集成证券法务部副部长、部长兼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8年9月至2021年3月,任成飞集成纪检部/审计法律部部长;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任中航无人机证券业务管理岗业务专家;2021年9月至今,任中航无人机证券事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巨美娜女士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成都益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6万股,占公司公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0016%;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3-005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

全体监事共同推举监事姚明辉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监事出席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综合考虑了审计需求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安排和工作计划,可以保障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无人机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3-004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收到立信《关于辞任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审审计机构的函》,因立信人力资源配置和工作安排不能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无法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要求辞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为保障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年报披露的及时性,拟更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大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公司已就本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表示无异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等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2021年度业务总收入:309,837.89万元

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万元

2021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万元

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49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0,968.97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1次;8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9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张玲,2005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8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8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白莹莹,2021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忻,1999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5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2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预计年度审计费用为76.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7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6.5万元,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立信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截至2021年度,立信已连续3年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期间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部分预审工作。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因立信人力资源配置和工作安排不能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无法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要求辞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为保障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年报披露的及时性,拟更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与立信、大华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

鉴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风控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从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同意变更大华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等材料,我们认为其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原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同意将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作为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原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需求等实际情况,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更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更换大华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