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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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2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3年3月15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956,76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6%,最高成交价为13.6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71元/股,成交金额52,648,987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20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3月15日)前五个交易日(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10日、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4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35,459,855股。公司2023年3月15日首次回购股份数量为3,956,762股,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8,864,964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次回购股份充分体现了管理层对公司业务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信心,后续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