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态 公告编号:2023-031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目标公司”或“天域生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卫国先生及史东伟先生为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双方于2023年03月17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卫国先生及史东伟先生于2020年03月2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自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三十六个月届满后失效。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罗卫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8,501,8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2%;史东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3,08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5%;罗卫国先生与史东伟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1,590,6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57%。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罗卫国
乙方:史东伟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兹约定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就目标公司经营发展事项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对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任安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章程修改、对外投资、与其他方的合资及合作、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与目标公司经营发展相关的一切事项,以及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统称为“公司经营发展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甲乙双方应始终保持一致行动。
2、双方同意,本协议一方拟向天域生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作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双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其中一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3、对于非由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提出的议案,在天域生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各自以自身的名义或一方授权另一方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天域生态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一方拟对议案投同意票,而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同意票;如果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而另一方拟对议案投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如果议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则双方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同意共同行使《公司章程》赋予股东及董事的其它职权。
5、本协议双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任何一方拟将其所持有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进行转让时,除非另一方书面明确提出要求,否则该等转让的受让方无需承继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6、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未经另一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所持公司的股份进行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且经质押或设置第三方权益的股份仍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7、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甲乙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罗卫国、史东伟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03月17日
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态 公告编号:2023-032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意见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03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一、审核意见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落实问题
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结合认购对象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具体约定及其担保能力,说明认购对象是否有足够的认购能力;(2)实际控制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股票质押情况,并分析实际控制人的偿债能力及其目前所质押股票的平仓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结合生态农牧业务及光伏新能源业务的业务拓展情况、公司的业绩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等,分析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说明公司未来的经营计划安排,并补充相应的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相关款项的信用政策、账龄及回款情况、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与实际收款日期的差异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合同资产减值计提的充分性及相关回款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将与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按照《审核意见》的要求,针对《审核意见》提出的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收到公司落实意见回复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