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衍生品交易
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证监会就衍生品交易
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上接1版)
根据《管理办法》,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衍生品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持仓限额豁免。衍生品交易按照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结算机构的规定实行保证金制度,上述自律组织制定的保证金规则,应当切实防范交易结算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管理办法》明确了场内场外持仓合并要求,加强了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统筹监管:对于股票市场与衍生品市场的持仓合并,要求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收购时,将股票持仓和以该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对于期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的持仓合并,要求在对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时,将挂钩同一或者相似标的的期货持仓和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
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账户实名制。交易者应当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交易账户,禁止交易者向他人出借交易账户或者借用他人交易账户,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规定的标准开立交易账户。
此外,对于利用衍生品交易进行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或者规避监管行为,《管理办法》进行了系统梳理,予以全面禁止,着力解决衍生品滥用问题。
总体上,《管理办法》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避免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限售股东、减持限制股东通过衍生品交易非法获利或者规避监管,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其达成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存量业务应当到期自然了结,不再新增。为避免不公平交易,禁止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公司违反规定达成以其发行的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