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3-021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增2宗案件尚在审理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尚在审理中的案件金额约4.5亿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等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新增诉讼案件为公司前期担保所涉债务逾期,公司被诉请承担保证责任。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对上述担保业务计提预期信用减值损失。公司将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上述事项,持续与原告和其他被告保持沟通,视诉讼进展情况调整相关计提。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司法手段向反担保人追索,通过查封和处置其名下资产等方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日披露了公司为天津方能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宏远旺能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分别提供担保已逾期的事项。详见公司《关于开展担保业务中被担保人债务逾期的公告》(编号:临2021-059)。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情况如下:
(一)涉及公司为天津方能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案件,案件信息如下:
1.案号:(2023)沪74民初349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方能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五: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六:杜秀敏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天津方能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贷款本金2亿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天津方能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11月18日欠付的利息及复利49,794,650.54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天津方能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以全部逾期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6.5%(即年利率11%上浮50%)计算的利息及复利;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天津方能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五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六杜秀敏对上述第1、2、3、4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与本案诉讼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截至2022年11月18日的诉请金额暂合计为249,844,650.54元。
4.起诉状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2亿元整,贷款期限一年。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就被告一在贷款合同项下履行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原告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向被告一发放了2亿元贷款。后原告与各被告多次签订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将贷款期限延至2022年7月15日。贷款到期后被告一仍欠付贷款本金与利息未偿还。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涉及公司为天津宏远旺能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案件,案件信息如下:
1.案号:(2023)沪74民初350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宏远旺能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五: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六:杜秀敏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天津宏远旺能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贷款本金2.5亿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天津宏远旺能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11月18日欠付的利息及复利69,664,158.1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天津宏远旺能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以全部逾期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6.5%(即年利率11%上浮50%)计算的利息及复利;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天津宏远旺能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天津江胜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五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六杜秀敏对上述第1、2、3、4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五天津市博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标的【津(2019)和平区不动产权第1002624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1、2、3、4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7)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与本案诉讼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截至2022年11月18日的诉请金额暂合计为319,714,158.1元。
4.起诉状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2.5亿元整,贷款期限一年。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就被告一在贷款合同项下履行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原告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向被告一发放了2.5亿元贷款。后原告与各被告多次签订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将贷款期限延至2022年6月18日。贷款到期后被告一仍欠付贷款本金与利息未偿还。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新增诉讼案件为公司前期担保所涉债务逾期,公司被诉请承担保证责任。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对上述担保业务计提预期信用减值损失。公司将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上述事项,持续与原告和其他被告保持沟通,视诉讼进展情况调整相关计提。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司法手段向反担保人追索,通过查封和处置其名下资产等方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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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