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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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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3-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55人。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77,200股,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649,406,141股的0.0427%。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授予日为2020年3月11日,上市日流通日为2023年3月23日。

4、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于2023年3月1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7.72万股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3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2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于2019年3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具体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划授予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98.00万股调整为1,273.50万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2.00万股调整为126.5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鉴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19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3.4元/股的价格向5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以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首次授予的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份登记上市日期为2019年3月26日。

5、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郭伟等2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郭伟等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9年11月25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48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884,741股减少至645,399,741股。

6、2020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0年2月14日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6.26元/股的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6.50万股。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葛海军等14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葛海军等14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在确认股份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4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95,000股,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公司后续择机对尚未授予的股份予以注销。本次实际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170,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截至2020年3月10日,上述预留授予的1,17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份登记上市日期为2020年3月11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5月1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98,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399,741股减少至645,001,741股。截至2020年8月18日,上述因拟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95,000股回购股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001,741股减少至644,906,741股。

7、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9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92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5,45,1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马兰英等9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人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9,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0年4月28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35,45,1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5月8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8月20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209,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906,741股减少至644,697,741股。

8、2020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李旭等2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1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8,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11月26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08,4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697,741股减少至644,389,341股。

9、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张旭升等10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10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2,9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3月15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112,9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389,341股减少至644,276,441股。

10、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7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7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278,1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3月16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278,100股限制性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

11、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4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4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282,6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甘亮等2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6,7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4月28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3,282,6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5月7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9月2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276,7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276,441股减少至643,999,741股。

12、2021年9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褚渊等4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41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1月1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14,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3,999,741股减少至643,685,741股。

13、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246,3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2年3月15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246,300股限制性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

14、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91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391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924,8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22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2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9,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2年4月27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3,924,8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5月6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9月13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189,2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9,334,141股减少至649,059,741股。

15、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12月7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12,8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9,059,741股减少至648,742,941股。

16、2023年1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本公告之日,前述14,000股限制性股票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7、2023年3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55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277,2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审议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锁期、解锁时间和可解锁比例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截至2023年3月11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36个月。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注:本次激励计划实际预留授予股份人数为89人,截至2023年3月11日,34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股份全部回购注销,本次实际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为55人,涉及解锁限制性股票为27.72万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授予日为2020年3月11日,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3月23日。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55人,可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7,2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49,406,141股的0.0427%。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非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的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六、备查文件

1、《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