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银团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3-018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银团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关联担保:江西德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虹显示”)。本次担保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7亿元人民币。签署担保协议前,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余额合计为0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一)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高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订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70,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此外公司补充抵押部分专利技术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经公司财务部谨慎评估,含专利质押后,本次为德虹显示提供的担保最高额金额仍在公司已履行审批程序的担保预计额度以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相关公告
为满足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德虹显示的前期建设投入和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银团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德虹显示向工商银行新余高新支行、北京银行南昌分行和浦发银行南昌分行申请银团项目贷款,其中工商银行新余高新支行贷款4亿元人民币、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贷款2亿元人民币和浦发银行南昌分行贷款2亿元人民币,合计贷款8亿元人民币,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银团机构审核后最终确定本次项目贷款可放款总额7亿元人民币。其中工商银行新余高新支行贷款3亿元人民币、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贷款2亿元人民币和浦发银行南昌分行贷款2亿元人民币。
此外,为满足金融机构的风控要求,公司在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基础上,补充抵押公司部分专利技术,具体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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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银团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1)、《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银团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2-113)、《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银团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单位:元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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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系2022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
1、协议签署人:
借款人:江西德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高新支行(牵头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高新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2、贷款额度:全体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总计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柒亿元整的中长期贷款额度。
3、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当将提取的每笔贷款资金用于“玻璃基材Mini/Micro LED基板生产项目”,前提是贷款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贷款人相关制度的规定。
4、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资金的利率为每一个利率确定日当日的五年期LPR基准利率下浮15个BP。
5、银团费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当按本条约定支付银团费,包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高新支行安排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参加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参加费。
银团安排费\参加费计算方式如下:安排费\参加费=借款人实际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实际发放借据为准)*0.25%(年化)。
(二)担保合同
1、担保协议签署人:
债权人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高新支行
债权人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债权人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保证人: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限: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保证期间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质押合同
1、质押协议签署人:
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高新支行(作为银团代理行代表银团贷款行全体债权人)
出质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3、质物:具体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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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付和登记: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公司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银行或银行指定的代理人,银行或其代理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公司出具收押凭据。因公司原因未及时办理质押登记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在质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其他事项:因登记系统原因,无法登记银团行全体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工商银行新余分行代表银团贷款为全体贷款行之债权办理质押登记,代表全体银团贷款人与出质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尽管质押登记时,质权人只登记工商银行新余分行,但不影响公司以本合同约定的质押物,为工商银行新余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全体银团贷款人)与 德虹显示签订的主合同《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之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各银团贷款人的权利平等,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由全体银团贷款人按照放款比例共同享有。公司及工商银行新余分行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且不提出任何抗辩意见。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担保全资子公司借款主要用于子公司建设,有利于后续子公司的正常运营,且有利于提高德虹显示融资效率,支持其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能够及时掌握德虹显示的日常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7,300万元人民币和300万美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1.86%,以上担保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