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05 证券简称:金石资源 公告编号:2023-008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庄矿业”)为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大金庄矿业为公司拟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杭州求是支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金庄矿业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9,000万元(仅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大金庄矿业分别与南京银行杭州分行、浦发银行杭州求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中,大金庄矿业与南京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Ec158002303170071),为公司与南京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度合同》(编号:A0458002303170024)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大金庄矿业与浦发银行杭州求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9518202300000003),为公司拟在浦发银行杭州求是支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本次大金庄矿业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9,000万元。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大金庄矿业已就本次两项担保事宜分别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89077995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肆亿叁仟肆佰捌拾贰万陆仟壹佰陆拾贰元
法定代表人:王锦华
成立日期:2001年05月15日
营业期限:自2001年05月15日至 长期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耀江国际大厦B座20层B室
经营范围:萤石矿及其他非金属矿、铜矿及其他金属矿的投资、技术开发;萤石(普通)地下开采(含选厂,限下属子公司经营);矿产品开采、加工、检测、矿山环境及安全的技术咨询;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矿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矿产资源勘查(凭许可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石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锦华先生、宋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7,055,6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52%,其中王锦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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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以上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一)大金庄矿业与南京银行杭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人民币9,000万元
4.保证范围: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二)大金庄矿业与浦发银行杭州求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4.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鉴于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以及资产负债水平,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大金庄矿业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的营运资金需求,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大金庄矿业对本公司提供合计人民币19,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金庄矿业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9,000万元(仅本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的对外担保仅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并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亦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累计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总额为合计人民币 7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4.39%,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1.89%,无逾期对外担保。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