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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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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37版)

2023-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7版)

●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对关联方不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全年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40,094万元,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41,935万元,总额新增1841万元。其中,单项实际发生金额超过预计金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5,554万元。各类关联交易的超出金额及总超出金额均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的5%,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履行回避表决程序,非关联董事均同意并通过此项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本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建立在关联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所追认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基于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生的关联交易,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程序合法有效,交易行为真实合理,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二)本次追加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万元

注1、江西江中本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新设立子公司,主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业务,公司委托销售产品。

注2、因市场需求增加,公司向华润医药商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国华润有限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委托销售产品的总额增加。

注3、因公司开发新销售渠道,江中食疗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公司平台销售产品的规模增长,公司从江中食疗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产品的总额增加。

注4、因公司战略储备原材料,公司从江西江中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的总额增加。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1、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中食疗”)

江中食疗成立于2011年5月13日,法定代表人刘家清,注册资本104,780万元,注册地为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保健食品的批发零售;饮料的生产及销售;药品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的公司。

2、江西江中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简称“江中饮片”)

公司控股股东华润江中于2020年6月8日成为江中饮片的控股股东。江中饮片成立于2004年5月18日,法定代表人何行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02.0408万元,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万福工业园。经营范围是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茶叶制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草药种植,中草药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江中饮片与本公司受同一公司控制。

3、中国华润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华润”)

中国华润成立于1986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王祥明,注册资本为1,914,244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7楼。经营范围:房地产投资;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投资;银行、信托、保险、基金等领域的投资与资产管理;半导体应用、生物工程、节能环保等高科技产业项目投资、研发;医院投资、医院管理;组织子企业开展医疗器械、药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中国华润为本公司最终控制方。

4、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医药商业”)

华润医药商业成立于2000年12月27日,法定代表人邬建军,注册资本1500000万元,注册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257号。经营范围为药品批发;代理记账;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包装服务;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制药专用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家具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医院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财务咨询;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华润医药商业与本公司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

5、江西江中本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本草”)

江中本草成立于2022年6月16日,法定代表人吕毅斌,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大道1899号。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消毒器械销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品牌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中草药收购,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江中本草与本公司受同一公司控制。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长期占用本公司资金并造成呆坏帐的可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向关联方销售产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江西江中本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华润医药商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国华润有限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销售本公司产品。

2、从关联方购买产品及服务

公司与江中食疗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购销协议,从该公司采购产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江中饮片采购山楂、炒麦芽、冬虫夏草等原材料。

(二)定价政策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主要为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均与相应的交易方签订书面协议,交易价格均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追认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基于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追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较小,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很小,公司主营业务对关联方不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 2023-009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种类:合作银行及其下属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中低风险(PR2)等级的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等,不包括股票、期货、期权、外汇衍生品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 投资金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在规定期间内可滚动购买,任一时点持有未到期的投资理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

●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拟购买理财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银行理财产品或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但不排除该投资受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市场利率变动等风险影响,投资的实际收益难以预期。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理财目的

为合理利用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银行理财产品或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增加公司资金收益。

(二)投资金额

公司拟使用总计(任一时点未到期的投资理财总额)不超过27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及其下属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中低风险(PR2)等级的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其中,银行理财产品单笔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上述事项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在批准范围内具体办理实施相关事宜。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可根据董事会的决策权限范围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展相关业务。

(三)资金来源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理财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投资期限

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止。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拟购买理财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银行理财产品或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但不排除该投资受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市场利率变动等风险影响,投资的实际收益难以预期。

(二)风险控制

(1)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流动资金情况、投资产品安全性、期限和收益率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并报请财务负责人批准,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实施。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应及时跟踪和分析投资风险,建立台账和跟踪机制,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3)内控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产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进行理财产品投资仅限于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进行合作,不从事高风险理财和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业务;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公司的影响

当前公司无有息负债,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通过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理财产品,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及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不产生影响,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回报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更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公司自2019年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购买的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处置时产生的损益计入“投资收益”;购买的大额存单计入资产负债表中“银行存款”项目,将计提和收到的利息计入利润表中“财务费用”。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计(任一时点未到期的投资理财总额)不超过 27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及其下属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中低风险(PR2)等级的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其中,银行理财产品单笔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通过进行适度低风险的理财,有助于增加提升公司盈利水平,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 2023-011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属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04,000股,涉及人数2人;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33,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5.2498元/股;71,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5.249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辞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回购上述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4,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29,548,958股的0.0165%,回购价款总额为547,731.05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集团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507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1年10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由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1年11月2日,公司披露《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30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为89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公司同时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6、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7、2021年11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8、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9、2021年11月30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5.6万股,因此公司首次实际授予权益人数为87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3.4万股。

10、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2年3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8,000股;同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披露后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12、2022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2022年4月25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51万股限制性股票。

13、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4、2022年5月13日,公司披露《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2年5月17日完成前述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8,000股的注销。

15、2022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22年5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74,000股;同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披露后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17、2022年6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的公告》。

18、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决定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56,042股的用途进行调整,由“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为“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并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19、2022年6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调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

20、2022年7月12日,公司披露《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2年7月14日完成前述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74,000股的注销。

21、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对上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56,042股的用途进行调整。

22、2022年7月16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日披露《关于调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并注销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披露后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23、2022年9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并于当日完成回购专用证券账户56,042股份注销。

24、2022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拟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5、2022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中药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6、2022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27、2022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同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披露后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28、2023年2月21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3年2月23日完成前述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3,000股的注销。

29、2023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4,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29,548,958股的0.0165%。原因分别如下:

1、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1、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与公司协商一致后终止订立的劳动合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将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3,000股全部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的,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病去世,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将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1,000股全部回购注销。

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继续执行。

(二)回购注销价格的调整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发生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2021年年度和2022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分别实施完毕,其中2021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02元(含税),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5元(含税),2022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三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702元/股(含税)。本次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6.62元/股(含税)调整至5.2498元/股(含税)。

(三)回购资金总额及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547,731.05元,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分别如下:

1、公司以调整后回购价格即5.2498元/股,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3,000股,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173,243.40元。

2、公司以调整后回购价格即5.249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1,000股,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374,487.65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变动如下:

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并同意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4,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总额547,731.05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 2023-012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2名激励对象因辞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少104,000股,由629,548,958股减少至629,444,958股,注册资本减少104,000元,由629,548,958元减少至629,444,958元。公司将于回购注销完成后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程序。根据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决定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等各项必需事宜。

二、通知债权人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3年3月25日起45日内

2、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788号

3、联系人:公司投资证券部汤先生

4、联系电话:0791-88169323、邮箱:jzyy@crjz.com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