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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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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3-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3-022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天然气”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全资孙公司香港利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利明”)作为本次交易的要约人,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86条向计划股东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亚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能源”),计划股东为除香港利明以外的合计持有亚美能源43.05%的全部股东,计划股东将获得香港利明支付的现金1.85港元/股作为私有化对价(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亚美能源将成为香港利明全资子公司,并从香港联交所退市。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新天然气”,股票代码“603393”)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自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2年8月17日至2023年2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再远;

3、交易对方左娜;

4、标的公司及其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境内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上述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新天然气股票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新天然气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徐军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新天然气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自查期间从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天然气股票,本人未获取与本次交易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新天然气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易习惯,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3、本人承诺,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证券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亦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本人依法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徐东玥已出具承诺如下:

“1、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向本人父亲透露任何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信息。

2、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新天然气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本人父亲未获取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消息,也不存在在交易时段由本人告知其内幕信息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父亲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3、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本人父亲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证券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父亲亦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4、若本人父亲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本人将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二)相关机构买卖新天然气股票情况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银河证券”)

银河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估值机构,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新天然气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银河证券作出以下说明:

“本公司除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外,没有买卖新天然气股票的行为,也无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天然气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相关部门是在未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做出的独立决策。

本公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切实执行,银河证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本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本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银河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银河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作市场行为。”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