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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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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25版)

2023-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25版)

上述议案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请审议!

议案八、《关于提供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含子公司)拟向并表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中: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合计人民币50.25亿元(包括现存和本年度新增融资授信担保);对外开立保函担保合计人民币5亿元;本年度为并表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共计人民币55.25亿元,担保期限均为一年,具体日期以银行授信协议期限为准。具体担保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董事会授权单笔5,000万以上(含本数)由公司总裁、单笔5,000万(不含本数)以下由财务总监代表公司(含子公司)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之内,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和办理上述担保业务,其所签署的各项相关合同(协议)、承诺书和一切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文件,本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公司承担。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本次担保授信的对象皆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上述议案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请审议!

议案九、《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暨票据质押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2023年度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计划的资金需求,同时为提高公司票据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降低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比例,优化财务结构,公司拟开展票据池或资产池业务(以下都简称为“票据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并共享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票据池额度,票据池业务的开展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业务期限内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具体每笔发生额根据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经营需要按照系统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一、票据池业务情况概述

(一)业务概述

票据池指银行为客户提供商业汇票鉴别、查询、保管、托收等一揽子服务,并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随时提供商业汇票的提取、贴现、质押开票等,保证企业经营需要的一种综合性票据增值服务。银行通过系统化管理,为客户实现票据流动性管理的要求,该业务能全面盘活公司票据资产,减少客户票据管理成本,切实提高公司票据收益,并能有效降低公司票据风险。

(二)合作银行

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为中国银行龙岩分行、中信银行龙岩分行、招商银行龙岩分行、兴业银行龙岩分行,皆为国内资信较好的国有/股份商业银行。

(三)业务期限

上述票据池业务的开展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四)实施额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享人民币45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包括中国银行龙岩分行不超过10亿元,中信银行龙岩分行不超过15亿元、招商银行龙岩分行不超过10亿元,兴业银行龙岩分行不超过10亿元)。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具体每笔发生额根据公司和子公司的经营需要按照系统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五)质押方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国内证、标准化应收账款、存单、保证金、理财产品等作为质物,提供最高额质押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具体每笔质押形式及金额根据公司和子公司的经营需要按照系统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目的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在收取销售货款过程中,由于使用票据结算的客户增加,公司结算收取大量的商业汇票。同时,公司与供应商合作也经常采用开具商业汇票的方式结算。

(一)收到商业汇票后,公司可以通过票据池业务将应收票据统一存入协议银行进行集中,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由银行代为办理保管、托收等业务,可以减少公司对商业汇票管理的成本;

(二)公司可以利用票据池尚未到期的存量商业汇票或银行准入的资产作质押开具不超过质押金额的商业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经营发生的款项,有利于降低货币资金的占用比率,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三、在办理以上授信业务时给予如下授权

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代表公司(含子公司)、授权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各子公司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之内,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办理上述业务,其所签署的各项票据质押合同(协议)、承诺书和一切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文件,本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公司承担。

请审议!

议案十、《关于实施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14年10月10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分十期实施,自2014年度始至2023年度止。公司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按照相关规定拟定,将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以公司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基数,提取10%的奖励基金。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成本计量和核算。计提的奖励基金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为80,428,591.47元。

二、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

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获得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由公司授权的管理方在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

三、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况及份额分配

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包括公司在职董事、职工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骨干员工。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第十期参与员工共计494人。其中,在公司任实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1名,公司及子公司骨干员工483名。

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为80,428,591.47元,其中在公司任实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份额7,203,249.42元;其他骨干员工持有份额73,225,342.05元。

参与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每个员工预期获得股票数=当期员工持股计划转登记及购买的股票总数×该员工的当期预分配比例。

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四、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和锁定期

(一)存续期

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二)锁定期

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锁定期为24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请审议!

议案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促进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高,拟对《公司章程》进行部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原: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节能工程、环保工程、生态保护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节能技术、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咨询;生物质能发电;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服务;物料搬运设备、连续搬运设备制造;装卸搬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管理;土地整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资源专用机械制造;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对外贸易;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家用空气调节器制造、家用通风电器具制造、日用家电批发、五金产品批发。

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节能工程、环保工程、生态保护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节能技术、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咨询;生物质能发电;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服务;物料搬运设备、连续搬运设备制造;装卸搬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管理;土地整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资源专用机械制造;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生产、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对新能源行业的投资;锂电池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对外贸易;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家用空气调节器制造、家用通风电器具制造、日用家电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具体经营范围以最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下发的核准为准)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本《公司章程》所称“总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指“经理”。

原: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本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章程为准。

修改为: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本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章程为准。

请审议!

议案十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聘请的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顺利完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审计事项。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报审计公司的总体评价和提议,公司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2.人员信息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72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267人,其中65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2年度收入总额为233,952.7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837.62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94,730.69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321家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36,988.75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矿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2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责任赔偿限额9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

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对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1次;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2次。

1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对同一客户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张立贺,200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年起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拥有多年证券服务业务工作经验。

质量控制复核人(拟):张果林,1998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拥有多年证券服务业务工作经验,无兼职。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拟):苏清炼,201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拥有多年证券服务业务工作经验,无兼职。

签字注册会计师(拟):张秋美,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起从事审计工作,拥有多年证券服务业务工作经验,无兼职。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3年内未曾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三)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2023年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与2022年度一致。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裁和财务总监根据2023年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费用。

请审议!

议案十三、《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2年度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本着向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督职能,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监督。2022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召开监事会会议,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列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8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暨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一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二)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三)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报告摘要》《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1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报告》《关于实施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名单及预分配比例的议案》《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四)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22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暨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五)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更换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六)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七)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报告》《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八)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审查意见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规范运作。董事会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忠实履行诚信义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及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

三、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审查意见

本年度监事会认真履行财务检查职能,对公司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经营活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认真审核公司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它文件。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客观、真实、公正的。

四、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证监会和上交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 2022 年度的财务状况以及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事项。

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们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