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62版)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胜先生,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2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2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丽菁女士,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2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3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斐先生,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3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曾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曾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本行拟就2023年度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服务向安永华明和安永香港支付的审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509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与2022年度审计服务收费一致。收费标准以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其他各级别员工在审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成本为基础而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审议通过了聘请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综合安永华明、安永香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因素,为保持本行审计业务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安永香港分别担任本行2023年度境内、境外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声明
安永华明、安永香港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独立性,本行聘请其分别作为2023年度境内、境外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本行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本行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对《关于聘请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表示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安永香港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独立性,本行聘请其分别作为2023年度境内、境外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本行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本行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聘请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聘请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四)安永华明和安永香港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3-013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11.3693亿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行就与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舒蒲娟、李喜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情况
1、受理机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本行
被告一: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舒蒲娟
被告四:李喜朋
3、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原告与被告一于2021年5月18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11.3693亿元,借款期限36个月,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
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与被告三、被告四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自愿为原告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自2022年5月18日起,将原合同中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的约定进行变更。
2022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一自愿以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权利为原告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3693亿元及利息52,347,364.04元(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3月6日),以上暂共计1,189,277,364.04元,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0,000元,剩余费用按照《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约定自实际发生之日支付;
(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享有的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收费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因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本行及本行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较小,该等案件的结果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书。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