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湖转债”2023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3-014
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湖转债”2023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4月11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4月12日
发放日:2023年4月12日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55,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3年4月12日支付自2022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可转债的基本情况
1、可转债名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3、可转债代码:110080
4、可转债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155,000万元
6、发行数量:1,550万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可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债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7年4月11日止;
(2)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3)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①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②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4)初始转股价格:6.16元/股
①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18日起调整为6.0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8);
②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转股价格自2022年6月29日起调整为5.8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6)。
(5)最新转股价格:5.84元/股
(6)转股起止日期:“东湖转债”转股期为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7年4月11日止;
(7)信用评级: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8)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9、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1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债券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4月11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4月12日
3、发放日:2023年4月12日
四、可转债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4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东湖转债”持有人。
五、可转债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5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8栋(原A3栋)1层、4层、5层
电话:027-87172038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电话:010-60838991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3、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德胜国际中心B座五层
电话:010-56766763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