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9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王京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合科技”、“公司”)股份33,282,731股(占公司总股本233,993,066股的14.22%)的股东、董事王京先生计划在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在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679,861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
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收到王京先生的《关于减持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王京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王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282,7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包括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拟计划减持公司的股份数量不超过4,679,861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2%;窗口期不减持。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王京先生在《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各项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
“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以上承诺外,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实际控制人王京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树江承诺“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邢修青先生、邢正先生、鸿达成有限公司、王京先生、张树江先生于2019 年1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2年5月22日到期届满,王京先生因个人原因,决定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不再续签,王京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与邢修青先生、鸿达成有限公司、邢正先生及张树江先生合并计算,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邢修青先生、邢正先生,张树江先生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京先生的上述承诺得到了严格履行,没有发生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王京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王京先生不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敦促王京先生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关于减持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