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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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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3-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4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碧华创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华创投”)持有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4,326,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8%(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所指持股比例按照公司2023年4月16日总股本3,570,883,791股计算)。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碧华创投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不超过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71,417,6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并遵守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碧华创投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碧华创投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碧华创投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碧华创投承诺将依据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碧华创投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在减持期间内,碧华创投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减持期间,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5

转债代码:113048 转债简称:晶科转债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科转债”2023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4月21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4月24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3年4月24日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晶科转债”),将于2023年4月24日支付自2022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2日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晶科转债

3、债券代码:113048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

6、发行数量:3,000,000手(30,000,000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1年4月23日至2027年4月22日。

9、上市时间:2021年5月31日

10、债券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1、付息的期限和方式: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其中,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还本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额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12、转股期限:自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4月29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7年4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3、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6.75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5.26元/股。

14、信用评级情况: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晶科转债”评级结果为“AA”。

15、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6、担保事项:无

17、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本次付息为“晶科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2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5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4月21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4月24日

3、可转债付息日:2023年4月24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4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晶科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可转债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00%,即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0元(税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网点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及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466弄1号晶科中心

联系电话:021-51833288

2、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