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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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2023-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23-023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03),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盈利450万元-65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3,882.93 万元–4,082.93万元;基本每股收益0.01 元/股–0.02 元/股。

(三)修正后的业绩预告

1.以区间进行业绩预告的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业绩预告修正有关重大事项与公司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修正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随着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工作的进行,在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深入沟通特别是非经常性损益的计算标准后,本着遵循谨慎性原则,公司结合了年审会计师的意见并进行了调整。因此,对公司之前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中的相关财务指标进行修正。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对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与中介机构的沟通,提高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 2022 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23-024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暨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历次进展披露的基本情况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泰安天房泰岳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的简要情况

1.判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解除合同。

2.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连带承担装修工程款49624478.68元。

3.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连带承担欠款利息以49624478.6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同行业拆借贷款利息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

4.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连带承担违约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18万余元。

5.被告三与被告四在对被告一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被告一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情况概要

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中的有关案件情况的披露内容。

三、本案诉讼的一审民事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鲁0911民初313号),判决内容如下:

1、解除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7年5月9日、2018年6月13日签订的《泰安天房温德姆酒店中式宴会厅及二次欧式宴会厅装修合同》、《泰安天房温德姆酒店客房区装修合同》;

2、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接该涉案工程;

3、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1463423.25元,并支付以31463423.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4、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已生产未安装材料损失4089098.84元;

5、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费524000元;

6、驳回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822元,由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221元,被告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76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终审判决,存在原告或者被告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可能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终审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