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058 证券简称:中粮科工 公告编号:2023-005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复星惟实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58,347,8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512,274,245股的比例为11.389954%)的股东上海复星惟实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计简称“复星惟实基金”)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0,736,452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6%)。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科工”或“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复星惟实基金出具的《关于减持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上海复星惟实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复星惟实基金持有公司股份58,34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38995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原因:自身经营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合计不超过30,736,452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6%。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10,245,484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0,490,968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4%,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
5、拟减持时间区间: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的,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进行。
6、拟减持价格区间:视市场情况确定,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复星惟实基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1、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1)自中粮工科2018 年8 月28 日成立之日起至中粮工科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中粮工科的股份。
(2)自中粮工科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经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中粮工科的股份,也不由中粮工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3)因中粮工科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中粮工科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减持意向: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等,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价格:本企业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复星惟实基金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复星惟实基金此前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东复星惟实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等决定在减持期间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复星惟实基金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3、本次拟减持股东复星惟实基金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复星惟实基金出具的《关于减持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