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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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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剩余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3-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279 证券简称:金道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14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剩余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剩余限售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9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星期四)。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9 号) 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5,000,000股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75,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78,014,9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015%;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1,985,0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85%。

2022年10月13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221,647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1.22%,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2年10月1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2023年 4 月13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部分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450,1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5%。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及首发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剩余限售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93,1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09%。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 派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剩余限售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 1 户。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为:国泰君安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国泰君安君享创业板金道科技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金道科技1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 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 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年 4 月 20 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93,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1 户。

4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配售限售股份 1,793,269 股,其中 1,700,169 股限售股已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况。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剩余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解除限售股份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发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4 月 18 日

证券代码:301279 证券简称:金道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5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9号) 同意注册,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74,022,764.8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5,977,235.17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8日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23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023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原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超额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存入上述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金言荣先生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超额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并将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金言荣先生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目前,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211012029200400770 ),已将原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账号:366280852683 )的超额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共计185,646,501.40元存入上述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授权董事长金言荣先生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波、王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及/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在本协议存续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出现专户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能履约划转现金款项的,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和丙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0、未经甲方和丙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提取、划转、处置或者允许他人提取、划转、处置专户中的资金,包括甲方有未付的银行结算手续费或甲方对乙方存在其他负债时,乙方亦无权提取、划转、处置专户中的资金。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要求,提取、划转、处置专户中的资金的,无需提前征得甲方和丙方的同意;该等情形下,乙方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前提下及时将前述事项告知丙方。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