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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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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3-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3-022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4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2民初4554号传票和《起诉状》等诉讼材料。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受理情况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陈道荣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归还原告本金合计8400万元,欠息合计1419727.40元,其中期内利息0元,罚息1404375.00元,罚息复利7676.20元(暂算至2023年2月27日,实际应偿付期内欠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算至收回之日止)。

(2)若被告华仪电气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的房产,房屋面积合计17154.63平方米,土地面积合计25992.9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债权额2383万元内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12000万元;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判令被告陈道荣对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12000万元;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19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二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的房产房屋面积合计17154.63平方米,土地面积合计25992.9平方米为被告一华仪电气与原告在2019年12月25日至2024年12月25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383万。

2021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三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三为原告与被告一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12000万元,2)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021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四陈道荣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四为原告与被告一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12000万元,2)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担保项下,2021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一华仪电气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给与被告一人民币8400万元的额度,授信期限自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8日。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按约向被告发放8400万元贷款。

截止至2023年2月27日,被告一尚欠贷款本金8400万元,罚息1404375.00元,罚息复利7676.20元,被告违约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利益,原告提起诉讼。

三、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以上为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除上述进展外,已披露案件无新进展。

六、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