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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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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7版)

公司在AGV车载控制系统、重载叉车式AGV机械结构设计与运动控制、AGV执行机构设计,堆垛机和穿梭车结构设计等方面拥有核心技术,且在行业内处于先进水平;自主开发AGV车载控制系统,性能达到国外主流供应商相当水平,实现自主可控。独立研发重载叉车式AGV,解决了冶金等重工业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的超重、超高难度搬运需求。

目前公司处于相对快速发展阶段,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安排,需要投入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等方面。

(三)公司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盈利70,864,296.84元,公司2022年度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942,846.40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8.39%。近年来,随着国内智能制造的快速发展,公司盈利能力也在持续增长,为了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公司在研发投入市场拓展等方面需不断增加资金投入

(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公司系2022年新上市公司,主要考虑公司目前业务的快速发展需要强有力的资金保障。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公司管理层在充分考虑实际经营及未来资金需求情况下,作出的分红方案决定。:2022年度进行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同时需要留存部分未分配利润,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以支持公司快速发展,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本方案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对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公司将继续运用到主营业务的发展中,保障技术研发、市场拓展和日常营运资金的需求,积极推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支持横向行业市场拓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保持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全力以赴为公司和广大股东创造更多、更大的价值和回报。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业务发展情况、

盈利规模、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充分尊重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司分配政策的一致性,体现了对公司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与公司规模、发展阶段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在考量公司发展规划、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司分配政策的一致性,体现了对公司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

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其他风险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松智能”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保荐代表人刘传运、叶跃祥对井松智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辅以电话沟通,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二)现场检查手段

1、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人员访谈;

2、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并复印公司内控制度文件,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关联交易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4、查阅和复印公司大额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5、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井松智能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井松智能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对公告文件内容等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井松智能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通过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并核查公司资金往来的账务情况等。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井松智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 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井松智能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董秘等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井松智能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项目组通过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合同等,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自上市以来,井松智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证券代码:688251 证券简称:井松智能 公告编号:2023-003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85.7116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5.6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921.0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6,372.1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548.9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5月31日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5月3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109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注: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6,684.64万元与原募集资金净额46,548.92万元的差额为135.72万元,系该部分发行费用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未使用募集资金支付。

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而非数据错误。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公司已于2022年5月31日,与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指定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湖城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2年6月1日,本公司与华安证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站西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而非数据错误。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2022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12,571.40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的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7月11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自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赎回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七)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九)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六、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后附的井松智能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井松智能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八、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九、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2:“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