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23-026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董事兼副总经理刘中一先生发来的《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成仲案字第1410号](以下简称“《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刘中一
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蕙富骐骥”)
被申请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君集团”)
二、仲裁请求
(一)蕙富骐骥向刘中一赔偿因其未交付拟置出目标资产而给刘中一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为与拟置出目标资产的当前价值等值的现金折算金额(暂按照截止2022年6月30日的拟置出目标资产价值计算的现金折算金额为36365.7529万元),明君集团对前述损失赔偿额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二)蕙富骐骥按每月200万元的标准向刘中一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第1项仲裁请求履行完毕止的补偿金(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为2200万元),明君集团对前述补偿金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蕙富骐骥以每月应付的补偿金数额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刘中一支付违约金,自每月补偿金应付之日计算至补偿金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3日为38.49万元),明君集团对前述违约金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蕙富骐骥和明君集团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1.54万元)。
三、仲裁庭裁决
“(一)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中一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16个月)的补偿金3200万元。
(二)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中一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2022年1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年2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年3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年4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年5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年6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年7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年8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年9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年10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年11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2022年12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2023年1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2023年2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2023年3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2023年4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均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申请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一)、(二)项债务与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中一赔偿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合计15900元。
(五)驳回申请人刘中一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六)本案仲裁费1994562元(已由申请人刘中一预交),由申请人刘中一承担1795105元,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99457元。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支付义务时,将其承担的仲裁费199457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刘中一。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裁决书》全文。该《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并就其进展情况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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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