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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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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1版)

5、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公司留存收益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推动主营业务发展等,以促进公司实现良好的收益,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要及股东的长远利益。

基于此,为了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把握未来增长机会的同时保持财务灵活性,董事会制定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将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2023年度,未分配利润主要作为内生资本留存,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防止发生资金风险,为公司广大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及回报。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制定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没有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了现金分红决策程序。同时,此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2022年度盈利情况、目前的发展阶段等因素,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3-007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1] 3623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21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381,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11.1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5,448,15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72,611,546.96元后,实际募集资净额为912,836,603.0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 241Z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4,334,137.00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计人民币868,157,157.40元(其中包含进行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450,000,000.00元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人民币9,654,691.36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1年12月21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大北街支行”)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大北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0602001029200126426、0602001029200126674、0602001029200126302以及0602001029200126550)。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昆都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包头昆都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包头昆都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03012029200119120)。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募投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内蒙新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蒙新华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认为:

内蒙新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内蒙新华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附表1:

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3-009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现将2022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概况公告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相关数据请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3-010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概况(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相关数据请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3-011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发展需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补选了新的董事,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张瑞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张瑞平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进行增补非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通过充分认真地审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瑞平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瑞平先生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综上,同意提名张瑞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附件: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张瑞平先生简历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候选人张瑞平先生简历

张瑞平先生:中国国籍,1980年5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中级政工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共党员。曾任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物业部副主任、图书管理部副部长、战略发展部副部长,赤峰市新华书店常务副总经理、蒙新马业副总经理、蒙新莱德董事、上市办公室主任、华博文旅董事、总经理、新华网尚视听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呼伦贝尔市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总经理,证券投资部主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瑞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3-012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1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11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如意大厦11楼会议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28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11日

至2023年5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上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7、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有签章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2023年5月8日,上午 9:30一11:30,下午3:30一5:30

(三)登记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28号公司证券投资部(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四)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相关证件(具体要求见“五、会议登记方法(一)登记手续”),以便验证入场。

(三)会议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如意大厦B座(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28号)

邮政编码:010010

联系电话:0471-6268890

联系人:张迪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3-013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1]3623号文核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381,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11.1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5,448,15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72,611,546.9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12,836,603.0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 241Z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截至2023年4月20日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1年12月2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大北街支行”)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大北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0602001029200126426、0602001029200126674、0602001029200126302以及0602001029200126550)。2022年8月2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昆都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一”),三方监管协议一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一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各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因“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在通辽地区的建设部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通辽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通辽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明仁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二”),三方监管协议二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二的履行不存在问题。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内蒙古通辽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明仁支行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60905152920007972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金额依据项目工程具体进展程度,拨付所需使用资金。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将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晋平、孙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