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74版)
六、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规范,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保荐机构对司尔特董事会披露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示同意。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附表1:
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23-10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五)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 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 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 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 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
3、对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23-12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2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已于2023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为了更好地与广大投资者进行交流,使投资者能够进一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将于2023年5月5日(星期五)15:00–17:00举行2022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本次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召开,投资者可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互 动 易 ” 平台(http://irm.cninfo.com.cn),进入“云访谈”栏目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朱国全先生、财务总监赵宏亮先生、董事会秘书吴昌昊先生、独立董事罗忆松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本次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征集相关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提前登录“互动易”平台(irm.cninfo.com.cn)“云访谈”栏目进入公司本次说明会页面进行提问。届时公司将在本次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23-9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稳健型、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情况的开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保持资金流动性。
(二)品种
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稳健型、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公司仅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风险可控。
(三)购买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上述理财产品,在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期内该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四)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在进行具体投资操作时,公司将对资金收支进行合理预算和安排,确保不会影响到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六)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风险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合理规划,但不排除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控制措施
(1)公司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不超过12个月的商业理财产品。
(2)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及财务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10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10亿元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公司资金的收益和使用效率,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自有资金不超过10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符合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10亿元用于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