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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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因执行该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至2023年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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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本报告期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每股收益指标同比变动幅度较大,主要原因如下:
(1)报告期内,非居民售水量同比下降,公司自来水制售业务收入相应减少;同时,前期管网新建、改建投入的增加,以及去年右滩水厂二期扩建第一阶段工程等制水系统提升改造项目的完工投入使用,使本期自来水制售业务的折旧、成本同比上升。
(2)报告期末,公司应收工程款项账面余额增大,坏账准备相应亦有所增加。
(3)3月下旬,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子公司顺控环投对全厂公用管道实施监督检测,全厂的锅炉及发电机组停运,同时充分利用该停运时段对部分公用系统进行技术改造,以提高全厂系统安全稳定性,使得发电收入同比下降,而维修成本同比增加。
2、本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80.00%,主要系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1592号),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个体工商户收到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通知单的,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使得公司于报告期内收到的污水处理费与垃圾处理费显著高于去年同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明显增加。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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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31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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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毅 会计机构负责人:吕锶宇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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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毅 会计机构负责人:吕锶宇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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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3039 证券简称:顺控发展 公告编号:2023-016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变更了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为非自主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因执行该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至2023年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3039 证券简称:顺控发展 公告编号:2023-015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