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23-029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投资的合伙企业名称:上海海通伊泰一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投资金额:3亿元;
●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 合伙企业的投资标的: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健康、人工智能等国家重点布局的新兴产业方向。
● 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国内外金融环境、相关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以及合伙企业所投资标的各自存在的投资、决策等风险,可能面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的风险等。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3亿元与伊泰股权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深圳泰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泰誉”)、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海通开元”)、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上海海通伊泰一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根据《上海海通伊泰科创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伊泰股权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亿元,深圳泰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00万元,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亿元,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5,000万元,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5,000万元。
(二)该合伙企业的投资标的: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健康、人工智能等国家重点布局的新兴产业方向。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一)普通合伙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1002684U;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T2600012857;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08年10月23日;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
注册资本:人民币750,000万元;
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26楼07-12室;
经营范围: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其他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暂无财务数据。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公司名称:深圳泰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WY H57N;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1年07月26日;
法定代表人:赵欣;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1704;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股东: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暂无财务数据;
深圳泰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伊泰股权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有限合伙人基本信息
1. 公司名称: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THQU5Y;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9年09月18日;
法定代表人:赵欣;
注册资本:人民币110,000万元;
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渔一社区东角头工业区BC座C740;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股东: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643,248,338.42元,净资产为603,337,765.94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112,500.00元,净利润为53,974,589.54元。
2.公司名称: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QKRWFXU;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法定代表人:郎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32,000万元;
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泰华府C区北侧商业楼4层东区;
经营范围: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原煤生产运输、巷道开拓掘进工程、建筑装饰及施工、管道安装工程、安装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工程测量、支护材料及机电设备配件销售、设备租赁、建筑机电安装、施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股东:鄂尔多斯市君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1%,鄂尔多斯市君璋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8%,鄂尔多斯市君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8%,鄂尔多斯市君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8%,鄂尔多斯市君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8%,鄂尔多斯市君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8%;
主要财务指标:暂无财务数据。
3.公司名称: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QKRWFXU;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4月24日;
法定代表人:时建龙;
注册资本:人民币1,150,000万元;
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774号2幢107N室;
经营范围: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
股东: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暂无财务数据。
三、拟投资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上海海通伊泰一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40号B幢3层;
成立时间:2023年4月24日;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信息为准);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暂无财务数据。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目的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七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即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成立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于存续期届满前可根据本基金运行情况适当延续,但须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于存续期届满二个月前书面向合伙人大会提议延长存续期,经合伙人大会代表实缴出资额超过二分之一的合伙人表决同意后基金存续期可延长不超过两年。如延长存续期的建议未满足前述全部要求,合伙企业应自存续期届满之日解散,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合伙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变现合伙企业资产。
各合伙人确认,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期的初始期限为六(6)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的三(3)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结束之次日起的三(3)年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将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期延长一(1)年;之后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期可延长一(1)次,每次延长不超过一(1)年,该等延长的期限称为“延长期”。退出期及延长期内合伙企业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但在投资期内已经决策(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为准)的投资不在此限。合伙企业从全部投资项目退出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投资运营情况提议提前解散合伙企业,并经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
在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或者提前解散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全体合伙人需协助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必要手续。
(三)资金来源及出资安排
全体合伙人目标认缴出资总额50,1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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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通合伙人及合伙事务的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1为海通开元,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2.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2为深圳泰誉,普通合伙人2负责向普通合伙人1推荐项目、协助普通合伙人1进行项目调研、项目评价、投后管理等工作。
3.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为实现有限合伙企业之目的,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及日常运营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义务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5.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职权包括:
(1)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2)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对投资项目行使投资管理决策权;
(3)决定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4)决定接受既有合伙人之间及合伙人向其关联方转让其合伙份额;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企业因其目的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而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6)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按合伙协议约定执行收益分配方案;
(7)在有限合伙企业决定终止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及财产分配;
(8)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9)决定聘请托管机构及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与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
(10)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与上述人士或机构签署相关协议;
(11)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或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采取为维持有限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从事有限合伙企业业务运营、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3)制定本基金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14)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15)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16)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7)企业清算时,按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8)聘任或解聘为本基金项目投资或项目退出提供所需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
(19)在合伙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各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第4.1条的内容及相关附件进行相应修改;
(20)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及投资
1.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为认缴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而缴付的出资;
(2)有限合伙企业资金账户利息收入;
(3)对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4)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损毁或其他事由取得的收益、赔偿和其他收入;
(5)因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的罚息、赔偿金;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2.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
(1)投资行业领域: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健康、人工智能等国家重点布局的新兴产业方向。
3.投资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投资或从事下列领域或项目:
(1)公开上市的流动性证券、期货、期权、远期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债券(国债除外)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本基金在从投资项目退出时可能发生的证券交易行为除外);
(2)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禁止类、限制类行业;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4.投资决策
为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合理和高效,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和其议事规则的相关约定选择、决策(包括投资和退出决策)投资项目。
5.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应当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如合伙企业投资及退出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参照同类产品/服务的市场公允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不得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转移利润,亦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对合伙企业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或安排,对于该等交易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通过方可实施。
6.闲置资金管理
为了提高合伙人已经实缴但尚未用于投资的闲置资金(以下称“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国债逆回购、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产品,以及根据不时修订的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和用途。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力求合规经营及合规管理。
7.投后管理
在本合伙企业投资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及被投资企业章程等规定进行投后管理,应对被投资企业持续跟踪管理、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注意投资风险防范,并在合适的时机予以投资退出。
(六)费用及收益分配
1.合伙费用
合伙费用是指应由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承担的、与有限合伙企业运营、管理、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合伙费用包括:
(1)管理费;
(2)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法律、会计、审计、税务、评估和咨询顾问费等费用;
(3)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
(4)合伙人大会会议费用、差旅、食宿费用;
(5)政府部门对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收益或资产、合伙企业交易和运作所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6)合伙企业为维持合法存续而发生的登记、备案、年检相关的费用;
(7)向托管机构支付的费用;
(8)由合伙企业发起或针对合伙企业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的费用,与该等诉讼、仲裁或程序相关的律师费,以及行使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的成本;
(9)合伙企业清算、解散相关的费用;
(10)其他未明确列出,但合伙企业发生的且合伙人大会同意列入的合伙企业费用。
2.管理费
合伙企业就基金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基金管理服务向其支付管理费,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内应按下列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投资期内,每年度的管理费为当年度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乘以1.2%。合伙企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投资期内首期管理费应于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以下称“投资期管理费起算日”)起核算至投资期管理费起算日所在当年度的12月31日止,投资期首期管理费应于合伙人缴付首期出资后的十(10)日(最迟不超过合伙企业成立届满30日之日)内向基金管理人支付。投资期内此后的管理费每年支付一次,于每一会计年度开始之日起的十五(15)日内支付完毕。投资期内任一年度的计费期间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应根据该期间的实际天数按比例(每一年度按照365天计算,下同)计算。
(2)退出期内,每年度的管理费为合伙企业当年度实际管理规模(为免歧义,退出期的首个自然年度的实际管理规模应以投资期届满之次日计算,其后应以每个会计年度的1月1日计算)乘以1.2%。退出期首个自然年度管理费计费期间应自投资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至所在当年度的12月31日止,此后的管理费计费期间应以每个会计年度(即当年度1月1日至当年度12月31日)进行计算,其中任一年度的计费期间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应根据该期间的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退出期首期管理费应于退出期开始后的十(10)日内收取,退出期内此后的管理费每年支付一次,于每一会计年度开始之日起的十五(15)日内支付完毕。基金管理人有权预收退出期最后一个年度的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存续期到期后与合伙企业最终进行结算调整。
(3)延长期及清算期(退出期届满起之次日起至合伙企业存续期届满之日止)内不收取管理费。
3.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指下列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未支付的合伙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的可分配部分:(1)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收入(包含返还的项目投资的本金和利润、来自于项目的分红、股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它收入);(2)闲置资金管理收入;(3)投资期结束后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不再进行投资的剩余实缴出资额;(4)合伙企业清算时的剩余财产;(5)其他杂项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费、合伙企业接受的捐赠、补贴等)。为免疑义,合伙企业在存续期内取得的可分配收入不得再用于投资。
当合伙企业在项目退出收到项目投资收入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及时向各合伙人分配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分配时间应在合伙企业获得该项目退出的项目投资收入后六十(60)个工作日内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原则和顺序全部进行分配。
(七)合伙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合伙人大会组成
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合伙人的集体议事机构,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合伙人大会的职权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所作的年度报告;
(2)决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包括提前解散)、清算(包括批准清算报告)等相关事宜;
(3)指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士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
(4)决定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5)决定改变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6)决定接纳第三方及现有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新增认缴出资;
(7)决定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不包括转让方的关联方)转让合伙份额;
(8)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规定的职权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
审议延长基金存续期;
(9)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退伙和更换,决定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2的除名和退伙;
(10)决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11)审议基金审计报告;
(12)决定在合伙企业首期出资实缴缴付完毕前,合伙企业对外签署协议;
(13)审议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其他应提交合伙人大会决策的事项;以及
(14)根据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约定需要由合伙人大会同意的事项。
3.除法律或合伙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合伙人大会的决议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所持实缴出资额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4.合伙人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合伙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合伙人大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主持。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合伙企业设立后的每年度开始后六个月内组织召开一次年度合伙人大会,会议召开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提前十五(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附以拟提交合伙人大会审议的材料。年度合伙人大会的主要内容是听取执行事务合伙人所作的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本年度基金运营计划等,并由全体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出投资战略方面的建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单独持有合伙份额20%以上的合伙人也可以书面形式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收到书面提议审核确认后一个月内通知并召集临时合伙人大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履行召集义务的,该等合伙人有权代为召集临时合伙人大会),临时合伙人大会召开前应提前十(10)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合伙人,并附以拟提交合伙人大会审议的材料。
普通合伙人必须出席合伙人大会。有限合伙人可亲自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合伙人大会和行使表决权,也可以书面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合伙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电话、视频通讯等方式召开。
(八)解散与清算
1.解散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大会决定不再经营;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
(4)有限合伙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导致有限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5)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约定退伙,且有限合伙企业未能及时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6)合伙协议规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7)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8)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能完成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的;
(9)合伙企业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2.结算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必须进行清算。一旦解散事由发生,有限合伙企业除为清算目的而继续处理日常事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3.注销
有限合伙企业清算和分配终结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原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档案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保存。
(九)违约责任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在缴付出资方面发生违约的,适用合伙协议第4.3条的约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以仲裁途径追索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在仲裁程序中,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与违约合伙人就违约追责事宜达成前述追责方式之外的和解方案,但该和解方案应经合伙人大会同意。
违约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不计为该违约合伙人的出资额及不计入其合伙份额。
(十)其他
1.适用法律和正义解决
合伙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合伙协议目的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合伙协议之约定若与《合伙企业法》有任何冲突之处,则以《合伙企业法》之规定为准。
合伙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在上海,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合伙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五、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持有基金股份或认购基金份额,不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相关利益安排、不存在与其他第三方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
合伙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股份,无拟增持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股份计划,除本次拟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外,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亦不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六、风险提示及该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国内外金融环境、相关行业周期、监管政策的影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受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合伙企业的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本次投资的目标为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健康、人工智能等国家重点布局的新兴产业方向。投资标的的未来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较大。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及时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依法依规行使决策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通过设立基金从而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为公司创造良好的投资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