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429版)
3、董事会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合理性的说明;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3-030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为优化资源配置和降低管理成本,公司拟注销新疆成路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成路物流有限公司两个全资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拟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新疆成路商贸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新疆成路商贸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BL08JL0C
3、注册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大学生创业园2号楼2-128室
4、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赵子翔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7、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等。
8、主要财务状况:截至2023年3月31日,总资产0.014万元,净资产-0.086万元,2022年4月-2023年3月净利润-0.086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二)新疆成路物流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新疆成路物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BL08KF8M
3、注册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大学生创业园2号楼2-129室
4、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赵子翔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7、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
8、主要财务状况:截至2023年3月31日,总资产0万元,净资产0万元,2022年4月-2023年3月净利润0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二、拟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两个全资子公司目前已不再计划实际经营业务,公司注销上述两个全资子公司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两个全资子公司注销完成后,将不再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三、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3-031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已由公司于2023年3月回购注销完成,公司的总股本由757,194,315股变更为757,100,415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需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3-032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因财政部发布了相关会计准则解释,公司拟对相关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具体如下:
1、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国家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合理性的说明;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3-033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2年度网上业绩
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3年5月12日(周五)下午3:00-5:00在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22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p5w.net)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培利先生,财务总监左宇柯女士,独立董事李天霞女士,董事会秘书黄振华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与人员相应调整)。
为充分尊重广大投资者,使广大投资者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公司2022年度经营情况,现就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3年5月11日17:00前将有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公司投资者邮箱zqb@cdlq.com。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衷心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与支持,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