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438版)
1.协议各方同意甲方、乙方和丙方以现金1,400万元认购秦皇岛沣瑞新增的400万元注册资本,其中:甲方投资980万元,认购280万元注册资本;乙方投资210万元,认购60万元注册资本;丙方投资210万元,认购60万元注册资本。
2.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上述补偿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但该补偿不得超过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增资协议尚未签署,待瑞合投资设立完毕后签署。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秦皇岛沣瑞的本次增资,符合公司植物营养板块纵向延伸的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源配置,优化秦皇岛沣瑞的股权结构,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促进秦皇岛沣瑞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规划和长远利益。
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增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合伙企业的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公司的独立性,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受后续增资款的及时缴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等因素影响,最终是否能顺利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秦皇岛沣瑞增资方之一瑞合投资尚未设立,待瑞合投资设立后再与其他增资方共同签订增资协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九、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表决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5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郭恒华、郭恒平、张学礼、张冬竹、樊义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交易综合考虑了秦皇岛沣瑞的实际情况,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且可以满足秦皇岛沣瑞生产经营需要资金,有利于推动植物营养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华恒生物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交易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全资子公司增资方之一瑞合投资尚未设立,待瑞合投资设立后再与其他增资方共同签订增资协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39 证券简称:华恒生物 公告编号:2023-017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生物”或“公司”)拟与杭州欧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合生物”)签署《技术许可合同》,欧合生物将其拥有的植酸和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授权公司使用,该技术许可的性质为独占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期限为20年。公司利用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当年起,按照每自然年度利用本技术成果生产形成的终端产品销售额(含税)的2.00%向欧合生物支付产业化提成,需支付许可费的独占实施许可期限为10年,独占实施许可期内剩余期限不再支付产业化提成。
● 欧合生物开发的植酸和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此背景下,本次公司拟与欧合生物签订技术许可合同,开展合成生物技术在肌醇相关产品领域的研究和开发,推动公司未来战略发展,丰富公司产品结构,巩固和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
1、植酸和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尚未进行规模化生产,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若研发生产不及预期将导致相关产品无法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进而对公司本次交易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受市场环境不确定性以及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存在合同不能完全履约、合同发生变更、中止或取消等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签订技术许可合同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结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扩大公司核心竞争优势,公司拟与欧合生物签署《技术许可合同》,欧合生物将其拥有的植酸和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授权公司使用,该技术许可的性质为独占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期限为20年。公司利用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当年起,按照每自然年度利用本技术成果生产形成的终端产品销售额(含税)的2.00%向欧合生物支付产业化提成,需支付许可费的独占实施许可期限为10年,独占实施许可期内剩余期限不再支付产业化提成。
(二)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恒华持有欧合生物27.27%股权,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冬竹持有欧合生物22.73%股权,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樊义持有欧合生物22.73%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欧合生物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故本次技术许可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金额为公司未来利用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形成的终端产品销售额(含税)的2.00%。截至本次关联交易,除已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外(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郭恒华、郭恒平、张冬竹和樊义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欧合生物成立于2021年,是生物技术开发平台公司,主要从事合成生物相关技术的初创研究与开发。郑华宝博士为欧合生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有欧合生物9.09%的股权,全面负责欧合生物的研发、经营管理等工作。
郑华宝,男,安徽滁州人,博士、浙江农林大学教授,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团队负责人。2007年7月于浙江大学生科院获得微生物学博士学位,2007年10月至2010年10月在德国马普所(Mülheim Ruhr)从事博士后研究(酶的定向进化用于手性化合物拆分),2010年12月至2017年1月在美国佛罗里达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代谢工程改造纤维素乙醇、氨基酸发酵菌株)。曾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任务、浙江省重点研发等项目。发表国内外论文40余篇,授权发明专利9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恒华持有欧合生物27.27%股权,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冬竹持有欧合生物22.73%股权,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樊义持有欧合生物22.73%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欧合生物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故本次技术许可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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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人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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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1.1条“(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交易标的为植酸和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全球范围内20年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利,包括生物发酵法生产植酸和肌醇中基因工程菌株、发酵纯化工艺等相关的专有技术和专利等。
(二)权属状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担保、未决法律诉讼等对评估结果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获取技术许可使用权涉及的杭州欧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费率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3]第2037号)。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1月30日,采用市场法对欧合生物持有的植酸和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独占许可使用费率进行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11月30日,公司利用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当年起,按照每自然年度利用本技术成果生产形成的终端产品销售额(含税)的2.00%向欧合生物支付产业化提成,需支付许可费的独占实施许可期限为10年,独占实施许可期内剩余期限不再支付产业化提成。
五、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协议主体
甲方: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欧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标的技术
技术名称:植酸和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
(三)标的技术的实施方式、实施范围及许可期限
1.实施方式:独占实施许可,在本合同约定的许可地域、期限内,甲方可以使用上述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如甲方基于产业化实施需要,拟由甲方其他关联方利用本合同技术成果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的,需由甲方、乙方及甲方关联方就产业化提出签到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
2.实施范围:本合同所涉许可为甲方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许可、出资、合作、联营等将该技术交付任何其他方(包括甲方关联方)使用。乙方自身亦不可使用上述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3.独占实施许可期限:20年。
4.实施地域:全球范围。
(四)技术许可的对价
就本合同的合作事宜,经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总体对价为:甲方利用本合同技术成果实现产业生产的当年起,按照每自然年度甲方利用本技术成果生产形成的终端产品销售额(含税)的2%向乙方支付产业化提成,需支付许可费的期限为10年,独占实施许可期内剩余期限不再支付产业化提成,支付时间为下一年的4月30日前。支付产业化提成前,双方结算确认支付金额。
(五)知识产权的归属
本合同执行有效的前提下,甲方拥有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技术的技术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使用权。甲乙双方都拥有对所获成果继续改进的权利,乙方改进的成果优先许可甲方使用,甲方改进的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按下述约定事项进行处理:
1.因乙方原因未完成约定的验收标准,双方就此并无其它约定的,甲方退还乙方的菌种和技术资料,并不得使用对应菌种及已获知的技术信息,双方就此无其他约定的,本合同解除并终止。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或乙方另行提出的书面验收要求按期进行验收或提供验收授权委托书,导致本合同约定的相应验收事宜逾期60日仍未进行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自行处置本合同的技术成果。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产业化提成且延期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自行处置本合同的技术成果,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乙方不予退还。
4.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在违约事项发生后60日内仍未釆取适当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5.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6.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其他情况,双方另行友好协商。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甲方除继续履行外,还应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约定,乙方保有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可要求违约方停止侵害,并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约定,甲方保有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可要求乙方停止侵害,并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乙方承担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支付各种费用或赔偿款项的总额以不超过乙方已从甲方收取的费用总额为限。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与关联方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目的
肌醇,也称为环己六醇,分子式为C6H12O6,外观为白色结晶粉末状,无臭,味甜,有多个同分异构体。肌醇在动物、植物、微生物体内广泛存在,是人类、动物、微生物的必需营养源。
目前,肌醇已经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妆品、饲料加工、食品饮料等领域。在医学上,肌醇可治疗因摄入碳水化合物过多而引起的脂肪肝,较胆碱、蛋氨酸效果更好,并还可有效治疗动脉硬化、糖尿病、肾炎及黄痘性肝硬化等症。从营养学角度看肌醇属于维生素B类,因此还可作为保健食品、饲料,饮料、各类高级儿童食品添加剂。近年来水产饲料业行业产量规模持续壮大,肌醇作为水产饲料的一种维生素添加剂,使用量逐年提高。另一方面,随着维生素功能饮料的逐步普及,肌醇的使用量也在逐步增加。此外,含有肌醇的美容、营养化妆品也已被开发。随着人们对肌醇功能特性认识深入和肌醇应用领域不断拓展,肌醇需求量将会有大幅提高,尤其是以肌醇为原料的减肥降脂保健食品、功能饮料和含有肌醇减压降脂药品,具有很大市场发展潜力。
我国是肌醇主要生产国家,目前行业主要参与者包括诸城市浩天药业有限公司、河北宇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邹平陈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根据智研咨询发布的中国肌醇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21年度我国肌醇行业产能约1.85万吨。
肌醇制备方法主要有加压/常压水解法、植酸钠水解法、酶催化法。加压水解法是以米糠、饼粕为原料生产肌醇,从米糠或麸皮中提取植酸钙,经过加压水解生产肌醇,缺点是生产效率低,生产设备要求高,易造成环境污染。酶催化法采用酶级联反应生产肌醇,缺点是产物分离提纯复杂,酶的生产成本高,酶不稳定。在环保政策趋严,企业成本上升,下游需求市场景气度提升的综合影响下,国内肌醇价格大幅攀升,2022年度均价在15.49万元/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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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
为了探索新的绿色生产方法,欧合生物开发的植酸和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聚焦生物发酵法生成肌醇,起始原料是葡萄糖,经过系列关键中间代谢产物,最终生成植酸和肌醇。生物发酵法生产植酸和肌醇具有十分明显的成本优势,发酵条件温和,占地面积小,起始原料是可再生的葡萄糖,符合低碳发展的主题。
欧合生物开发的植酸和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此背景下,本次公司拟与欧合生物签订技术许可合同,开展合成生物技术在肌醇相关产品领域的研究和开发,推动公司未来战略发展,丰富公司产品结构,巩固和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公司建立了“工业菌种一发酵与提取一产品应用”的技术研发链,在工业菌种创制、发酵过程智能控制、高效后提取、产品应用开发环节形成了完备的技术领先优势,对于发酵法生产植酸和肌醇实现产业化落地具备良好的基础条件。后续,公司将积极推进发酵法生产植酸和肌醇技术生物制造工艺的升级和迭代,待相关技术条件成熟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发酵法生产植酸和肌醇项目产业化实施。
(二)本次与关联方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做出的经营决策。本次交易事项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压力,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长期来看,本次交易将有助于公司丰富产品结构,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快公司发展步伐,对公司长远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七、风险提示
1、植酸和肌醇高产菌株及其发酵纯化技术尚未进行规模化生产,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若研发生产不及预期将导致相关产品无法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进而对公司本次交易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受市场环境不确定性以及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存在合同不能完全履约、合同发生变更、中止或取消等的风险。
八、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郭恒华、郭恒平、张冬竹、樊义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价格合理,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我们认为,上述交易行为系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本次交易定价合理,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技术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形;关联董事郭恒华、郭恒平、张冬竹、樊义在审议该事项时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原则,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拟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拟签订技术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次交易定价以《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获取技术许可使用权涉及的杭州欧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费率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3]第2037号)为基础,定价原则合理,未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亦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拟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39 证券简称:华恒生物 公告编号:2023-018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为赤峰智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智合”),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智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智合”)的全资子公司。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生物”或“公司”)持有天津智合25%的股权,同时,公司通过天津智合其他股东向公司委托表决权等方式拥有天津智合100%的表决权,实际控制天津智合,进而通过天津智合实际控制孙公司赤峰智合。
● 公司控股孙公司赤峰智合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的项目贷款,用于生物法年产5万吨1,3-丙二醇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为顺利获得银行授信额度,公司拟为赤峰智合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最终授信额度、担保额度、期限等,以签订的协议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为赤峰智合提供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天津智合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 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孙公司赤峰智合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的项目贷款,用于生物法年产5万吨1,3-丙二醇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为顺利获得银行授信额度,公司拟为赤峰智合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为保障公司利益,天津智合将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最终授信额度、担保额度、期限等,以签订的协议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为赤峰智合提供担保。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为赤峰智合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赤峰智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2年11月08日
法定代表人:章晖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顺达路1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赤峰智合为天津智合的全资子公司
(二)赤峰智合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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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赤峰智合尚处于项目建设阶段,未正式开展业务,暂无营业收入。
2、以上财务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四)失信被执行人情况: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赤峰智合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赤峰智合为天津智合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天津智合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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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天津智合25%的股权,同时,公司通过天津智合其他股东向公司委托表决权等方式拥有天津智合100%的表决权,实际控制天津智合,进而通过天津智合实际控制孙公司赤峰智合。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的相关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与天津智合及赤峰智合等相关方共同协商确定,但实际担保总额和担保范围将不超过本次审议的担保额度和范围。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由天津智合的全资子公司赤峰智合实施生物法年产5万吨1,3-丙二醇建设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赤峰智合申请此次融资贷款,主要用于生物法年产5万吨1,3-丙二醇项目建设,该项目采用绿色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司预计该项目完成后,赤峰智合可以形成稳定的业务收入和利润,同时,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整体风险可控。
考虑到赤峰智合本身资产有限,本次担保由公司为控股孙公司赤峰智合提供担保。为保障公司利益,天津智合将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五、本次担保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表决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可保证控股孙公司生物法年产5万吨1,3-丙二醇项目顺利投产,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整体风险可控。综上,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
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公司对被担保公司拥有控制权,风险总体可控。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提供此次担保。同意将本次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全部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的情况。公司最近12个月为全部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00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7%、2.70%。
特此公告。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