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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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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1版)

单位:人民币万元

6.5.3.3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固信交易)、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信信交易)交易金额,包括余额和本报告年度的发生额

6.5.3.3.1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年初汇总数、本年发生额汇总数、年末汇总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6.5.3.3.2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的华澳·臻至10号、臻至12号、臻至21号家族信托,由委托人自主选择并指令配置我公司发行及/或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报告期内,臻至10号家族信托发生1笔业务,金额330万元;臻至12号家族信托发生2笔业务,金额分别为150万元、400万元;臻至21号家族信托发生1笔业务,金额为100万元。以上3个项目4笔业务合计发生额为98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4笔业务存续额为880万元。本关联交易为信托业务资金型关联交易,已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及监管部门事前报告程序,并在得到监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6.5.4逐笔披露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

报告期内,无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情况。

6.6会计制度的披露

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7.财务情况说明书

7.1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实现利润总额-96,605.84万元,企业所得税费用127.90万元,实现净利润-96,733.74万元。

2022年末可供分配的利润94,347.86万元。

7.2主要财务指标

注: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

7.3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本公司没有发生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特别事项揭示

8.1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无。

8.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董事变动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新任董事郑海山先生、新任独立董事聂明先生任职资格于2022年2月7日获上海银保监局核准,并于2022年3月1日到任,其任期为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11月16日。另有一名拟任董事和一名拟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申请尚待监管受理。

监事变动情况:

2022年7月11日,周清淼股权监事因个人原因辞任,公司股东会、监事会经审慎考虑,同意其离任。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无。

8.3报告期内股东违反承诺质押信托公司股权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无违反承诺质押信托公司股权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的情况。

8.4报告期内已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已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公司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的事项。

8.5 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或导致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权共发生4笔股权冻结事项,对应出资额79885.7274万元,占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比例的63.92%,占公司全部股权的31.95%。

8.6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8.7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8.7.1重大未决诉讼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固有业务方面存在1起重大未决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原告为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收到起诉材料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诉讼标的约20909.83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信托业务方面存在9起重大未决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诉讼标的约47546.04万元。

(2)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大连华普置业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郑州富乐万家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诉讼标的约21826.1万元。

(3)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上海嘉湾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诉讼标的约27464.91万元。

(4)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能合兴置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诉讼标的约15987.08万元。

(5)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宝能科技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天津天隆达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诉讼标的约35065.3万元。

(6)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隆达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扬州市宝能科技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宝能合兴置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诉讼标的约53296.47万元。

(7)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贵州黔中人力资源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诉讼标的约14613.53万元。

(8)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深圳市领途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宁波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2年8月18日,诉讼标的约69329.11万元。

(9)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潮、赖微微、广州盈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力科、许丽娜、陈益灿、李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4月25日,诉讼标的为74511.57万元。

8.7.2以前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固有业务方面存在1起以前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公司为原告,起诉运城市广生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山西斯瑞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全亚林、山西通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运城市万家隆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西广生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山西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八号会所娱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9月7日,诉讼标的约5998万元,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判项为:运城市广生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山西斯瑞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全亚林需根据生效判决向公司支付补偿款约5998万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报告期内,公司信托业务方面存在3起以前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丁国进、郭晓玲、王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19年8月8日,诉讼标的约51128.46万元,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公司代表信托计划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判项为:判决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回购价款36946.49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逾期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13838.97万元,并支付以回购价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判决公司可以案涉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屋)、质押物(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丁国进、郭晓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南京佳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杭州万册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佳欣置业有限公司、可域酒店置业管理江阴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诉讼标的约30593.37万元,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公司代表信托计划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判项为:判决南京佳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偿还回购本金29900万元,并偿还以回购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4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回购溢价款,偿还回购溢价款477.58万元,并偿还以回购溢价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3.4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附加逾期回购溢价款,赔偿律师费、保险费损失;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可以案涉抵押物(土地、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公司为原告,代表信托计划起诉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诉讼标的约2100万元,法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公司代表信托计划提出的诉讼请求。

8.7.3本报告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固有业务及信托业务方面均无本报告年度发生并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8.8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未受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或公开谴责。

8.9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2022年5月,公司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21年度的监管意见》(沪银保监办发〔2022〕66号),文中对公司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固有业务风险、房地产业务风险、信托项目风险管理、内部管理等方面指出5类主要问题,并根据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监管意见。

对于上述问题及监管意见,公司高度重视,及时报告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组织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认真学习,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积极研究制订整改方案,全面部署各项整改工作,明确整改完成时间和责任部门,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公司已按要求将整改计划及整改进展报送监管部门。

8.10 公司全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投诉情况

公司积极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通过强化组织领导,深化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流程等举措,全面推动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2022 年,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投资者安抚应对、制度体制建设、高管履职、投诉处理、金融知识宣教等方面取得有效进展,但在产品和服务审查、信息披露、产品和服务营销宣传管理机制建设、内部培训考评、人力及资源支持和保障等方面需进一步完善优化。

报告期内,公司组织开展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疫情期间投资者教育、非法集资宣传月、防范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金融知识普及月等集中性宣传活动,聚焦重点人群,面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并掌握金融法律知识、行业动态、宏观趋势等,全面提升信托从业人员综合素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针对公司收到的监管转办信访投诉事项,公司安排专人妥善处理,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公司不断健全客户投诉管理制度,畅通投诉受理与处理渠道,注重投诉问题分析和溯源整改,竭诚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8.11 公司全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将金融资本引入实体经济,促进民生改善,助力经济发展。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向国家政策支持的绿色产业、生态农业、中小企业等领域靠拢,以实际行动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认真落实监管要求,按照反洗钱风险防控、预警和处理程序,健全反洗钱工作体系,有效履行反洗钱企业义务和社会责任,为维护金融稳定贡献力量。

一、公司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4,664.53万元、个人所得税1,515.85万元、增值税11,832.19万元、城建税828.25万元、教育费附加591.61万元,共计29,432.43万元。

二、公司信托资产管理规模295.49亿元,从行业集中度来看,主要投向基础产业和工商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其中,投向工商企业类的信托管理规模为77.22亿元,占公司信托业务分布首位,占总规模的26.13%;投向基础产业类的信托管理规模为77.17亿元,占比26.12%。

三、公司为受益人创造信托利润13.95亿元,实际分配信托收益15.30亿元。

四、面对严峻复杂的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公司严格贯彻落实各项防疫政策,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建立起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办公的正常运营。一是工会为员工采购口罩、消毒液、空气净化过滤芯片等防疫物资,为封控隔离的员工配送暖心果蔬菜包等,维护员工的健康安全。二是公司积极与对口帮扶的浦东新区潍坊街道相关人员就捐款、捐物、党员志愿者社区公益服务等帮扶事项进行沟通,于2022年5月10日通过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代表处捐款1万元,定向用于潍坊街道的防疫抗疫工作,切实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公司第一至第八党支部于5月25日联合捐赠一批价值2.54万元的防疫抗疫物资给潍坊街道居委,用于防疫抗疫工作。三是各党支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成效转化为服务引领区建设的工作成效,落实“一个支部一件实事”,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认真组织召开疫情防控专题组织生活会,及时总结工作,积极弘扬先进和正能量。公司广大党员积极响应号召和倡议,化身防疫抗疫党员志愿者,在常态化防疫中落实“三大行动”、做好“三个带头”,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凝聚起防疫情稳经济的强大合力。公司党员志愿者还利用午休时间,积极参加陆家嘴金融城“文明交通示范区”创建活动,践行社会责任担当。

8.12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及其版面

本年度公司无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等披露事项。

8.1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银保监局认定的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未进行披露的重要信息。

9.监事会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履行了合规审查流程和内部审批流程,未发现违法违规、损害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信托受益人利益的经营行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按照《信托法》《公司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规范依法经营,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公司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法对公司2022年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