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3年

4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2023-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新中港 证券代码:605162 公告编号:2023-02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港”、“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3年3月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新港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1013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36,913.50万元(369,135手)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36,913.50万元(369,135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3年5月5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3月8日至2029年3月7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3年9月14日至2029年3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48号文核准,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发行了369,135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6,913.5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7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36,913.5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89号文同意,公司36,913.5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3年5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港转债”,债券代码“111013”。

本公司已于2023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Xinzhonggang Thermal Power Co., LTD.

注册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28号

股票简称:新中港

股票代码:605162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谢百军

邮政编码:312400

电话号码:0575-83122625

传真号码:0575-83181278

电子信箱:xzg1129@163.com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电力、热力;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提供电力热力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煤炭及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1、2017年12月28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2017年11月24日,中汇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7]5109号),对新中港有限截至2017年10月31日(审计基准日)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新中港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95,478,447.89元。

2017年11月25日,天源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17]第0449号),以2017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新中港有限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47,226.25万元。

2017年11月25日,新中港有限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2017年10月31日作为新中港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评估基准日。

2017年11月25日,新中港有限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新中港有限利润分配72,556,896.23元;一致确认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7]5109号)和天源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17]第0449号),一致同意以新中港有限截至2017年10月31日净资产395,478,447.89元,扣除2017年11月25日股东会决议中将2017年1月至10月可供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72,556,896.23元后的净资产值322,921,551.66元,折合股份320,360,8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折股比例为1:0.992070,差额2,560,751.66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后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2017年11月25日,越盛集团、平安天煜、晋商财富、嘉兴煜港、杨菁和欧娜6名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了《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各发起人以其在新中港有限享有的权益(截至2017年10月31日)所对应的净资产扣除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股东会决议中将2017年1月至10月可供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72,556,896.23元后的净资产322,921,551.66元为依据对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共同发起设立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创立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根据股东提名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

2017年12月12日,中汇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5362号),验证了上述整体变更。

2017年12月28日,公司取得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3704477704R的《营业执照》。

本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整体变更未引入新股东,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后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不变;本次整体变更基于评估基准日新中港有限经审计净资产及评估价值,在经审计的净资产扣除向股东分配的利润后按照折股比例1:0.992070确定发行人的股本,系各方股东协商确定;本次整体变更出资来源为新中港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扣除向股东分配的利润,来源合法;本次整体变更税费方面,越盛集团、晋商财富作为有限公司不涉及相关税费,平安天煜、嘉兴煜港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等约定扣缴或敦促自然人合伙人履行前述纳税义务,若因本合伙企业怠于履行前述义务的原因导致新中港被税务机关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或遭受相关损失,本合伙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保新中港利益不受到损害”,杨菁、欧娜作为自然人已由发行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整体变更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2020年11月24日,股份公司更名

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更名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0年11月24日,公司取得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3704477704R的《营业执照》。

本次更名后,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如下表所示: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后,公司未发生股本变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1、2021年7月7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21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81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8,009.02万股。

2021年7月1日,中汇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第6014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7月1日,发行人实际收到募集资金48,614.75万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3,221.86万元,其中增加股本8,009.02万元,增加资本公积35,212.84万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后总股本为40,045.10万股,其中包括有限售条件股份32,036.08万股以及无限售条件的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009.02万股。

2021年7月7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8,009.0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5162。

2021年9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021年9月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3704477704R的《营业执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总股本达到400,451,000股,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三、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

(一)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

公司采用热电联产的方式进行热力产品和电力产品的生产及供应,以化石能源为燃料(主要使用煤炭,少部分天然气作补充),在锅炉中燃烧将水加热为高温高压(及以上)过热蒸汽,利用蒸汽驱动汽轮机进而带动发电机发电,利用抽汽和排汽的中低压蒸汽供热,一个流程实现热能和电能的同时生产,以全背压运行的方式对外供应。这种生产方式不但相比于传统凝汽发电厂、热电分产型企业,而且比抽凝式热电联产机组,更符合能源梯级利用的原则,彻底避免了大量冷凝端能源损失;又发挥新型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环保优势,集中治理污染物排放,使能源得到高效、清洁利用。

公司通过打造以热定电的“高参数全背压机组配套新型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独特工艺,不断创新,在节约能源和清洁燃煤方面走在热电联产行业前列。

节约能源方面,公司通过多年持续的技术改造,创造了全国热电联产行业较低的能耗。与近9年(2012年-2020年)“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浙江省6,000千瓦及以上火电厂”等行业统计数据相比,新中港在供热标准煤耗明显低于或与行业统计数据基本持平的情况下,供电标准煤耗远低于行业统计数据;2008年公司被国家发改委节能技术推广中心选为全国最佳节能实践案例(第108例)并在全国推广;根据浙江省经信委、浙江省统计局的审核,2014年6月、2015年6月浙江日报发布了全省高能耗行业产品单耗红黑榜,公司连续两年被评为同行业(热电联产)红榜第一名(即能耗最低,近年一共仅公布过这两次)。作为同行业唯一一家“国家标准示范创建项目一一热电联产能效提升节能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2020年6月通过中期验收,2021年通过项目验收。

清洁燃煤方面,公司经浙江省环保监测中心测试,2016年10月通过了由绍兴市环保局和绍兴市经信委组织的全厂超低排放(即按天然气发电机组排放标准)验收,是浙江省首个全厂通过超低排放验收的热电厂。公司的超低排放工艺路线已作为《浙江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7-2018)编制说明中唯一的热电厂案例,是浙江省经信委等六部门下发的《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推荐的技术路线之一,是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3-2018)所述的炉内脱硫和炉后高效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工艺相结合的典型超低排放技术路线。

公司注重发挥“高参数全背压”技术优势,大幅提高热效率和?效率(把更多热力转换成高品位、高附加值的电力,在同等供热量下大幅增加上网电量)。实现了100%机组全背压运行,其中高压及以上参数机组占总装机量比例高达92%以上(其余只用于备用或调峰),公司首创的超高压和亚临界(一次再热)参数机组占比高达73%。亚临界(一次再热)参数机组系公司IPO募投项目,于2021年9月交付生产运行,机组初参数首创全国同行业背压机组最高等级,该项目的实施使得全公司的平均供电煤耗、供热煤耗、厂用电率和环保排放指标显著下降,?效率显著提高,供电部分碳排放已经可以与燃气机组媲美,供热部分的碳排放也远低于燃煤电厂水平。

可转债募投项目“80,000Nm3/h空压机项目”主要生产高压压缩空气产品。电拖部分已于2022年9月投产,并迅速达产,实现对外供应压缩空气。汽拖部分也将于今年年中投产。该项目已被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列为生产制造方式(绿色化方向)转型示范项目,并获得相应的财政支持。公司将通过全公司一次能源大比例耦合生物质、固废等零碳可再生能源,以逐步摆脱对煤炭的依赖,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公司已完成1号机组耦合固废和生物质燃料的改造,将逐台改造现有其他机组(其中3号机组将于近日开始改造),新建的可转债募投7号机组,设计时即按大比例耦合生物质、固废建设。公司与浙江浙再无废城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浙江浙再新中港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先期建设一条年产15万吨高燃值RDF燃料棒+5万吨生物质生产线,该生产线已于2023年1月,开始投入试生产。

2019年、2020年公司节余的碳排放配额共计50多万吨,2021年12月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大宗协议转让的方式累计出售碳排放配额50万吨。国家生态环境部对2021年、2022年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对碳排放基准值作了调整,初步核算2021年、2022年碳排放配额仍有较多节余(如与2019年、2020年同口径比较,增加显著)。

公司把“打造成具有规模优势,环保和碳排放强度可与天然气机组相媲美的区域综合能源供应中心和碳中和中心”的区域公用热电联产企业作为发展目标,通过加大节能降碳、耦合降碳、替代降碳力度,力争尽早实现碳达峰(全公司碳排放强度低于天然气机组标准),并为实现碳中和创造条件。同时,公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拓展供热管网,继续提高热效率、?效率,增加供电、供热(中压、低压)、压缩空气(高压、低压)、可再生能源(RDF燃料棒、生物质燃料)的销售,以显著增加营业收入,提高经营业绩。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行业代码:D44)。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热电联产”(行业代码:D4412)。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公司是嵊州市重点骨干企业,由控股股东越盛集团的前身热电总公司以其主要资产出资设立,热电总公司创建于20世纪80年代。公司一直专注于热电联产业务,具备综合能耗低与热效率高的优势、环境保护优势、区位优势、客户资源优势、管理和技术优势,具体情况如下:

1、综合能耗低、热效率高、低碳的优势

(1)与近9年(2012年至2020年)行业统计数据比较情况

近9年来,与“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浙江省6,000千瓦及以上火电厂”等行业统计数据相比,新中港在供热标准煤耗明显低于或与行业统计数据基本持平的情况下,供电标准煤耗远低于行业统计数据,能耗低的优势明显。

数据来源:浙江省历年《能源生产与消费白皮书》、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新中港报表;2020年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火电厂供电煤耗为305.5克标准煤/千瓦时数据源自《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

截至2019年底,浙江省共有139家地方热电企业,2019年供热量为5.84亿GJ;地方热电装机总量为460万千瓦,占全省电力总装机容量的4.70%。

数据来源:浙江省历年《能源生产与消费白皮书》、2019年及2020年《电力工业统计资料汇编》

新中港采用全背压机组运行,避免了抽凝及冷凝机组高达50%以上的冷端热损失,报告期内全厂综合热效率保持在80%以上。

(2)公司IPO募投项目已全部投产

“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即6号机项目(35MW亚临界(一次再热)机组),已于2021年9月完成了72+24小时考核性运行,并且完成项目整体验收并投运,该项目也已完成“超低排放”环保验收。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项目投产后,全厂平均供电煤耗进一步明显下降。

城东线热网扩容改造项目、仙岩线热网管道复线项目、城东中压热网管道项目、DN600东北线热力管道改造工程均已投产,提高了供热管道输送能力,在下游用热量明显增长的情况下,保证了用户用热参数品质,降低了全厂背压机组的初始排汽压力,明显增加了在同等条件下的上网电量,降低了能耗。

另外,未使用IPO募集资金的“热力、电仪等系统优化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也已完成,该项目实施降低了员工劳动强度,提高了全厂自动化、智能化监控水平。

(3)提效减碳,首次碳排放交易(出售)指标超50万吨

2020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做好发电行业配额预分配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0〕3号),将全国2,225家发电企业(包括燃气电厂)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发行人也纳入其中。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鸣锣开市,占全国碳排放40%以上的2,000余家发电企业为首批交易主体。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2021年9月1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告知发电碳交易纳入企业2019-2020年度碳配额的通知》,发行人2019年、2020年的碳排放总配额分别为138.19万吨和126.65万吨CO2,实际总排放量分别为119.69万吨和95.14万吨CO2,节余的碳排放配额分别为18.50万吨和31.51万吨,节余比例分别为13.39%、24.88%。

发行人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大宗协议转让的方式累计出售碳排放配额50万吨,成交价格50元/吨(含税),交易总金额2500万元,于2021年12月下旬出售碳排放配额的计划已执行完毕,相关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扣除相关费用后,影响2021年度净利润1,768.87万元。

发行人节余碳排放配额主要由于能耗低,实际供电碳排放强度、供热碳排放强度低于生态环保部“国环规气候〔2020〕3号”文规定的碳排放供电基准值、供热基准值,而按年度分配给发行人的供电和供热的碳排放总配额与当年供电量、供热量成正比例关系,因此在这一情况下,供热量、供电量越大,节余的碳排放配额亦越大。

2、环境保护优势

公司于2016年8月经浙江省环保监测中心测试、通过了由绍兴市环保局和绍兴市经信委组织的全厂超低排放(即按天然气发电机组排放标准)验收。公司的超低排放工艺路线已作为《浙江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7-2018)编制说明中唯一的热电厂案例,是浙江省经信委等六部门下发的《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推荐的技术路线之一,是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3-2018)所述的炉内脱硫和炉后高效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工艺相结合的典型超低排放技术路线。

公司是浙江省首个全厂通过超低排放验收的热电厂;所采用的环保技术工艺路线没有脱硫废水、白羽烟等二次污染,全厂产生废水较少,且已全部回收利用。虽然发行人在新投资建设的项目中,所配套的环保设施一次性投入较大,但运营成本较低,对收益水平的综合影响相对较小。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环保部门的任何处罚。通过募投新项目建设,以及对原有机组的进一步改造,环保排放数据进一步降低。并通过更换精度更高的在线检测系统,上述数据更准确,运行调节更加精准。自2016年超低排放验收以来,在环保检查力度不断加大、环保标准趋严的背景下,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优势逐渐显现。

3、区位优势

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前期需要投入较大资金完成管网铺设、热源点布局等长期基础性设施才能开始输送蒸汽进行供热,在经营上也存在规模效益,因此,某一区域内的供热基础设施一旦完成建设,其他企业因为成本高昂以及管网布局困难等原因很难再介入该行业,具有明显的先发优势。公司是嵊州市地区唯一一家集中供热的热电联产企业,具有150多家下游客户,其区域优势和先发优势明显。

热电企业都有明确的供热范围,在所在城市或区域供热管网范围内行业竞争度较低。但从发行人所在的浙江省绍兴市实际情况看,70余公里范围内,原共有28家公用热电厂(2012年),目前降为16家,分布较为密集,该等热电厂客户结构中,印染、造纸客户占比较大,特别是印染行业,绍兴市年产纺织面料210余亿米。印染业务的流动性和造纸客户的生产积极性都与汽价和蒸汽品质有关,导致了扩大到发行人周边县市范围,热电厂之间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

(1)嵊州市2016-2020年均被评入全国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百强县之列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县域经济课题组主编的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中国县域经济发展报告》,嵊州市均被评入全国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百强县之列。根据嵊州市2014年至2020年各年统计年鉴,嵊州市近五年经济指标总体向好,2020年嵊州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601.27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63,748.00元,财政总收入达到71.46亿元。

数据来源:嵊州市2014年至2020年各年统计年鉴

(2)嵊州市位于浙江省四大都市区的中心地带

嵊州属浙江省“一小时经济圈”,处于浙江杭州、宁波、温州和金华-义乌四大都市区的十字交叉位置,位于环杭州湾、温台沿海和金衢丽高速公路沿线三大产业带的中心位置。甬金铁路即宁波至金华铁路,已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开工建设,预计将在2023年建成,借此嵊州将正式纳入义绍甬舟大通道范畴;杭绍台客运专线是连接杭州、绍兴、台州三地的城际客运专线,已于2016年12月23日正式开工建设,目前已投运。嵊州市将形成十字型的铁路枢纽,在经济方面将全面受益于四大都市区的外溢效应。

4、客户资源优势

(1)发行人所在的嵊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三界区)已经批准为省级医药健康化工园区,园区内多家医药化工用户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医药化工用户包括嵊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三界区)内的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940)、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519)、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216)参股子公司浙江来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5008)以及浙江康牧药业有限公司(母公司浙江康牧动物保健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筹备IPO)等。另外,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558)也落户该园区,比亚迪新能源动力电池生产基地项目落户嵊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新能源高端装备万亩千亿产业园,其项目正在建设中,需要使用蒸汽,也可能成为发行人客户。该等用户正在进一步扩充产能,对公司的热力需求将继续增长。

(2)绍兴市是亚洲最大的印染加工基地,嵊州市又是全球最大的领带生产和外贸出口基地,纺织产业相关工艺用热需求较大。发行人现有最大热用户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5138),已于2021年10月成功上市,继续扩充产能

绍兴市纺织产业已形成涵盖上游的PTA、聚酯、纺丝,中游的织造、印染,下游的服装、服饰、领带、袜业、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是国内产业链最完整、最具竞争优势的纺织产业集群;绍兴中国轻纺城是亚洲规模最大、成交额最高、经营品种最多的纺织品专业批发市场。中游环节方面,绍兴市是亚洲最大的印染加工基地,绍兴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0年生产印染布215.12亿米,产量占全国的40.97%;下游环节方面,嵊州市又是全球最大的领带生产和外贸出口基地,年产领带3亿多条,产量占全国的90%,占全球的60%。纺织、领带产业的印染、色织、定型工艺均需要供热。

(3)公司热用户嵊州陌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工厂化养蚕一期年产1万吨鲜茧已投产,二期一次投资(投资主体为嵊州陌桑现代茧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鲜茧项目已经基本完工,已在2022年10月正式投产;年用汽量将在目前的6万吨左右基础上有较大增长

(4)嵊州市的仙岩造纸基地所生产的瓦楞箱板纸需求旺盛,供热持续增长;华天纸业年产30万吨白板纸项目,已经在2021年12月开始试生产,其年用汽量将达到45万吨左右

仙岩工业园区的造纸厂主要制造瓦楞箱板纸,近几年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快递商品等不可或缺的瓦楞箱板纸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造纸厂加热烘干等工艺热需求持续增长,因近年来环保压力较大,仙岩造纸基地各造纸厂已关停自备热电厂或小锅炉,并由新中港供热。

(5)作为公司新增的压缩空气用户,浙江吴越能源有限公司年产液氮60,000吨、液氧116,000吨、液氩5,000吨等工业气体的一期项目,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已投产,发行人“80,000Nm3/h空压机项目”电拖部分已投产供气,汽拖部分预计在2023年投产,将新增供热能力70吨/小时

(6)嵊州作为中国厨具之都及中国最大集成灶产品研发制造基地,配套泡沫包装材料生产需持续用热

嵊州市被中国五金制品协会评为“中国厨具之都”,是中国最大的集成灶产品研发制造基地。厨具电器等成品销售需要使用泡沫包装材料,而生产泡沫需要持续用热。

(7)嵊州产业结构比较均衡,公司供热收入不受单一产业景气度影响而造成大幅波动

嵊州市产业结构不断转型优化,公司客户包含造纸、纺织印染、医药、化工、食品等行业150余家工业企业,公司供热收入不受单一产业景气度影响而造成大幅波动。

5、管理和技术优势

公司多年发展以来重视技术创新,公司前身1992年投产了配置全国第一台双温分离循环流化床锅炉,得了中国科学院科技进步一等奖、浙江省科技进步一等奖。2002年投产了全国首台高温高压13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全国首台用于热电联产的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的4号机。2012年采用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新型循环流化床燃烧技术,以及超高压参数的反动式背压机组(130吨/小时CFB锅炉,18兆瓦背压机组)的5号机投产。此后,又对3号机(升为超高压背压机)、2号机(升为次高压背压机)进行彻底翻新技术改造。2021年9月,采用亚临界(一次再热)参数背压供热机组交付生产运行,机组初参数首创全国同行业背压机组最高等级。由于公司的技术优势,公司在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远超于同行业水平。

本公司管理层和主要技术骨干具有多年热电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自公司创立以来一直服务于公司,且长期保持稳定,他们在热电联产生产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经验和管理经验,特别是在节能技术和安全生产技术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优势,为公司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四、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3年2月28日,公司总股本为400,451,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299,021,050股,占总股本的74.67%;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101,429,950股,占总股本的25.33%。

(一)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2023年2月28日,公司股本总额为400,451,000股,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36,913.50万元(369,135手)

2、向原A股股东发行的数量: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新港转债326,559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8.47%

3、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6,913.5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7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36,913.5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7、配售比例: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36,913.50万元(369,135手),原股东优先配售326,559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8.47%;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41,584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1.27%;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992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27%。本次发行配售结果汇总如下: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9、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注释:上述费用不含增值税。

二、本次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36,913.50万元(369,135手),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新港转债326,559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8.47%;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41,584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1.27%;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992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27%。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主承销商于2023年3月14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1717号)。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核准:2021年12月8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2021年12月28日,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发行人分别于2022年12月9日和2022年12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将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有关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的议案。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月9日核准本次发行,并出具《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号)。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人民币36,913.50万元

4、发行数量:369,135手(3,691,350张)

5、发行价格: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36,913.5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35,971.76万元。

7、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6,913.57万元(含36,913.5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36,913.50万元,共计3,691,350张(369,135手)。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3年3月8日(T日)至2029年3月7日。

5、债券利率

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20%、第六年3.00%。到期赎回价为115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9.1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本数);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有当期股利,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7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7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921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0921手可转债。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15162”,配售简称为“新港配债”。

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400,451,000股,全部可参与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0.000921手/股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369,135手。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2023年3月8日(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⑤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业绩承诺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⑥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⑦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⑧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⑨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⑩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⑾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6,913.57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先行投入部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19、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20、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

一、资信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评级情况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债项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第八节 偿债措施

公司聘请了中证鹏元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资信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中鹏信评【2022】第Z【495】号01”《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每年进行跟踪评级。

公司最近三年一期主要偿债指标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偿债指标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以保证偿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的资金需要。

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审计意见情况

公司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2年上半年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非经特别说明,本章引用的财务会计数据均来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2022年1-6月数据未经年化处理)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2022年1-6月数据未经年化处理)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2022年1-6月数据未经年化处理)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期末总股本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二)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要求,公司报告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公司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如下表:

单位:元

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政府补助和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为191.19万元、711.11万元、1,965.45万元和853.77万元,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22%、4.52%、17.29%和12.16%,2021年占比较大,主要系出售碳排放配额导致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金额较大;2022年1-6月占比较大,主要系本期收到“2021年设备投资补助”1,022.52万元,导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较大。

三、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9.18元/股计算,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36,913.50万元,总股本增加约4,021.08万股。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四、重大投资;

五、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六、发行人住所变更;

七、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九、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十、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十一、发行人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十二、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四、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二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电话:010-56800253

传真:010-59734978

保荐代表人:刘劲、韩鹏

项目协办人:

项目组其他成员:兰俊龙、朱思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新中港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推荐新中港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8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二〇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