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054版)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杭州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蔡建荣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拟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385万元(含浙能电力下属子公司的审计费用)。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内控审计费用为84万元。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7、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制订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有效。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的情况。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2022年度社会责任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3月31日末的财务状况和2023年1-3月的经营成果。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编号:2023-016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鉴于公司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2022年度公司拟不分配现金股利,亦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会计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浙能电力”)合并口径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22,451,446.36元。
鉴于公司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现状和转型发展资金需求,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2022年度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已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3-017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关联董事章勤、吕洪炳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就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该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定价原则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1.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卢钢,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071626027T,企业地址位于杭州市文三路121号409室,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6128.49万元,2022年末资产总额152673.66万元,负债总额100599.30万元,净资产52074.37万元,净利润750.34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卢钢,注册资本为2.99亿美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310558659G,企业地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24015.43万元,2022年末资产总额568962.12万元,负债总额370427.20万元,净资产198534.92万元,净利润8719.76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关联方关系
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为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为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股东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与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受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根据《服务合作框架协议》,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包括租赁服务、售后回租服务、保理服务等融资服务,协议期限三年,自各方盖章且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有效期内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每年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综合费率不高于同行业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同期所提供可比较融资租赁服务的业务费用水平,同时也不低于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能够给予其他客户的优惠条件。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了满足新建火电项目及新能源装备制造投资发展需要,公司拟与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作框架协议》。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编号:2023-018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
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2021年度业务总收入: 309,837.89万元
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万元
2021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万元
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49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0,968.97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8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胡超,2005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1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2年6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5个。
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美芬, 2007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1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26月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1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海成,2002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00年1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1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负责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审计费用为385万元,审计费用根据审计人员情况、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上期年报审计费用为385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法律规定的独立性,较好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做审计工作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规范,能公允表达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四)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编号:2023-019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或“公司”)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合同服务期已到。按照公司《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公开竞争性谈判,公司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更换内控审计机构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表示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2021年度业务总收入:309,837.89万元
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万元
2021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万元
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49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0,968.97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8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胡超,2005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1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2年6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5个。
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美芬, 2007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1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226月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1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海成,2002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00年1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201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根据公司组织的内控审计机构公开竞争性谈判结果,2023年度内控审计费用为84万元,2022年度内控审计费用为63万元。费用上涨原因,一是中来股份2023年度纳入内控审计范围后工作量有较大增加;二是此次选聘虽与前次最高限价相同,均为90万/年,但各报价单位考虑到成本上升、物价上涨等因素报价均有所提高。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创立于1988年12月,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政务咨询、税务服务、法务与清算、信息技术咨询、工程咨询、企业估值的特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已连续2年为公司提供内控审计服务,上年度为公司出具了内部控制有效的内控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公司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合同服务期已到。按照公司《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公开竞争性谈判,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沟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知悉该事项,双方对本次变更事项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内控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内控审计工作的需求,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价格按照公开竞争性谈判结果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