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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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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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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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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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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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董长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秀菊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玉霞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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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董长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秀菊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玉霞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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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董长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秀菊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玉霞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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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董长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秀菊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玉霞
母公司利润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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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董长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秀菊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玉霞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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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董长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秀菊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玉霞
(三)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3-021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达成民事调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原告
● 诉讼请求涉案金额:4500万元;9,554,256.92元、违约金及利息、反诉金额93,412.50元;1,800万元及违约金;5,282,611.42元及违约金1,824,261.8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300台亚星通勤车的所有权,并诉请判令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融智天骏”)和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返还300台车辆,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并发回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重审判决后本公司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已二审重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28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2021年11月25日、2023年1月13日、2023年2月25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2023-002、2023-006),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2)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起诉,诉请判令本公司支付拖欠货款9,554,256.92元、违约金及利息。法院受理后,本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安徽融智天骏赔偿买卖合同项下产品质量及售后原因造成的损失93,412.50元。一审判决后,本公司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1003 民初6259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13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2023年2月25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3)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曹县交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县交运”)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800万元及违约金。一审判决后,曹县交运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1003 民初3870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已二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6月18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2023年1月13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4)本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黑龙江省共祥运输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5,282,611.42元及违约金1,824,261.81元。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1月19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结果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10民终714号、(2023)苏10民终713号、(2023)苏10民终287号)、《民事调解书》((2022)苏1003民初9807号),案件具体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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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