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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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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3-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38 证券简称:和元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2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东深圳市倚锋九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倚锋九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倚锋十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倚锋十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从26,800,800股减少至24,659,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5.4342%减少至4.99998%,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收到公司股东倚锋九期、倚锋十期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

信息披露义务人2: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倚锋九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减持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倚锋九期,倚锋十期所持股份目前尚处于限售期。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为合计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发生变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履行前期减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完成,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5日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和元生物

股票代码:688238

信息披露义务人1:深圳市倚锋九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2号楼58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市倚锋十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2号楼58层5814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元生物”、“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简介

1、基本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基本情况如下:

2、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倚锋九期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2倚锋十期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倚锋九期及倚锋十期的基金管理人均为深圳市倚锋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并受其控制,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倚锋九期及倚锋十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运营管理需求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公司股东倚锋九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8,18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6596%。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即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10月5日),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倚锋九期持有上市公司8,184,8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596%;倚锋十期持有上市公司18,616,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7746%。倚锋九期、倚锋十期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80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342%。

上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倚锋九期所持股份已于2023年3月22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倚锋十期所持股份目前尚处于限售期。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自2023年4月6日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倚锋九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具体权益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减持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倚锋九期,倚锋十期所持股份目前尚处于限售期。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和元生物24,659,350股股份,占和元生物总股本的4.99998%,不再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和元生物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其中,倚锋九期所持股份已于2023年3月22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倚锋十期所持股份目前尚处于限售期。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和元生物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本报告书所提及的其他相关文件

5、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存放于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深圳市倚锋九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市倚锋十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署日期:2023年4月27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深圳市倚锋九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市倚锋十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署日期: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