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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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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3-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3-040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9名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2.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9层会议室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为宋为兔、孙朝晖、纪玉虎,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董事为刘宝龙、戴继锋、李永忠、张世潮、董敏、李要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为兔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该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宋为兔、刘宝龙、孙朝晖、戴继锋、李永忠、纪玉虎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定于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表决票及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董事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3-041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3名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九届三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2.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9层会议室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高永峰先生主持。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高永峰、高志成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表决票及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3-042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九届三次董事会、九届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持股比例60%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的股东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百川),拟将其持有的银根矿业4.16%股权抵顶其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集团)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的103,529.19万元债务;拟将其持有的银根矿业0.86%股权抵顶博源集团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的21,400万元债务。本次债转股纳百川合计转让银根矿业5.02%股权,合计抵顶债务124,929.19万元。公司作为银根矿业股东,拟放弃本次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

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宋为兔、刘宝龙、孙朝晖、戴继锋、李永忠、纪玉虎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该议案;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九届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信达资产、博源集团及其子公司北京中稷弘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5楼1503室

4.法定代表人:戴继霞

5.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21年07月06日

7.经营范围: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企业资产管理咨询。

8.股东持股情况:

9.历史沿革:纳百川系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于2021年07月0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业务。

10.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11.与公司关联关系:纳百川为公司控股股东博源集团控制的法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一款(二)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纳百川为公司关联法人。

12.是否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询,未发现纳百川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受让方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3.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4.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5.注册资本:3,816,453.5147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1999年04月19日

7.经营范围:(一)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二)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三)破产管理;(四)对外投资;(五)买卖有价证券;(六)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七)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八)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九)资产及项目评估;(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股东持股情况:

9.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10.与公司关联关系:信达资产持有公司股票8,1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除此之外,公司与信达资产不存在关联关系。

11.是否失信被执行人:经自查,未发现信达资产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受让方二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3.注册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2号院1号楼-4至22层101内17-26层,A705-707,A301-320

4.法定代表人:李均锋

5.注册资本:5,123,360.9796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1999年11月02日

7.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股东持股情况:

9.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10.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与长城资产不存在关联关系。

11.是否失信被执行人:经自查,未发现长城资产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恩格日乌苏嘎查

4.法定代表人:戴继锋

5.注册资本:27,929.6875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7年08月09日

7.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天然碱开采、加工及销售。

8.股东持股情况:

9.历史沿革:银根矿业系经阿拉善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于2017年8月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正在实施阿拉善右旗塔木素天然碱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尚未开展天然碱开采、加工及销售业务。

10.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11.与公司关联关系:银根矿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12.是否失信被执行人:经自查,未发现银根矿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交易标的主要资产及主营业务情况

银根矿业主要资产为阿拉善右旗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权,于2021年6月9日取得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529002021066210152074),根据经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阿拉善右旗塔木素天然碱矿总含矿面积42.1平方公里,固体天然碱(122b+333)矿石量10.78亿吨,矿物量(Na2CO3+NaHCO3)7.09亿吨,平均品位65.7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212.1一2020),该矿属于大型天然碱矿床。

银根矿业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根化工)规划配套建设780万吨/年纯碱、80万吨/年小苏打项目,项目本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期施工、分期投产”的原则推进项目建设,其中一期产能500万吨/年纯碱、40万吨/年小苏打,预计2023年6月投料试车。

银根矿业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政府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内蒙古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天然碱1-6区普查”探矿权,于2019年3月1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延续),共有六个天然碱普查区块,勘查矿种为天然碱,总面积为353.34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至今未发生过变更。

银根矿业于2021年6月9日首次取得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529002021066210152074),至今未发生过变更。采矿许可证主要内容如下: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塔木素苏木恩格日乌苏嘎查

矿山名称: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塔木素天然碱矿

经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开采矿种:天然碱(Na2CO3)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

生产规模:860万吨/年

矿区面积:42.1032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贰拾陆年,自2021年6月9日至2047年6月9日。

银根矿业及其全资子公司银根化工尚未开展天然碱开采、生产、加工业务,过去三年均不存在重大违规开发、环保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不存在因上述情形受到行政处罚情形。

四、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交易各方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参考,纳百川与信达资产、长城资产协商确定银根矿业4.16%股权、0.86%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103,529.19万元、21,400万元,价款合计124,929.19万元。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以股抵债框架协议(信达资产)

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债务人: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人: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各方确认,截至基准日(2023年3月31日),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的债务(“全部债务”)共计人民币1,035,291,942.14元。

2.持股人同意将持有的银根矿业4.16%的股权(1,161.0316万股)(“抵债股权”)共折价人民币1,035,291,942.14元(作为“抵债金额”)并将抵债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以抵偿本协议确认的全部债务(“抵债债务”)。债权人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接受前述抵债。

3.债务人应协助并敦促银根矿业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确保完成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变更登记(即“交易完成”),当且仅当债权人成为抵债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抵债债务消灭。

4.业绩承诺:持股人及债务人向信达资产分公司保证采用收益法评估的银根矿业塔木素天然碱矿采矿权(以下简称标的采矿权,下同)在2023年至2027年期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789,608.78万元。

5.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如下:

(1)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的确定

业绩承诺期间内,标的采矿权实现的净利润数以专项审核报告为准。如标的采矿权在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能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持股人和债务人应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2)业绩补偿的方式及计算公式如下:

①持股人以现金方式对债权人进行补偿,债务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②应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应补偿金额=[(累计承诺净利润-累计实现净利润)÷累计承诺净利润]×抵债金额。

6.减值测试补偿安排如下:

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由审计机构对标的采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采矿权的期末减值额乘以本次抵债的标的股权比例大于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则持股人和债务人另行向债权人补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金额:

另需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本次抵债的标的股权比例-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

持股人以现金方式对债权人进行补偿,债务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7.补偿金支付: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标的采矿权未实现承诺净利润。

(2)期末标的采矿权发生减值,则债权人向持股人发出补偿通知书,持股人在收到补偿通知书之日后3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支付补偿款。如持股人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补偿金额,则债权人就差额部分向债务人发出补偿通知书,债务人在收到补偿通知书之日后3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支付补偿款。

持股人及债务人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及减值测试补偿金额的总额上限不超过本次抵债金额。

8.持股人及债务人应协调银根矿业股东,以使债权人指派的一名人员当选目标公司董事。

9.债权人可以将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债务人应协助债权人或该等权利的受让方办理一切必要的批准、备案、登记或公证等相关手续。

10.交易完成日前,债务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陈述、保证、承诺的,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解除通知送达债务人之日自动解除。债务人按照本协议确认的债务总额继续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11.如持股人及债务人均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补偿金,则需向债权人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应付未付补偿金的每日万分之五自债务人未能按期支付之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全部补偿金之日止。

1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方生效:

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提供且债权人已取得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债务人将标的股权转让给债权人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

(二)债权转股权框架协议(长城资产)

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债权人)

乙方: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人)

丙方: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为有效化解乙方对甲方的债务,改善乙方资产负债状况、优化融资结构、防范债务风险,同时保障银根矿业(简称标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以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股权抵顶乙方对甲方的债务。

2.抵债金额2.14亿元,抵债股价为每股89.17元,抵债股数为2,399,910股;抵债参考依据为中诚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违反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各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各方一致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办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自成立之日起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6.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1)各方完成各自内部授权与批准;

(2)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完成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批准程序;

(3)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

六、放弃权利的原因、影响

1.本次交易,各方以银根矿业股权估值为参考,100%股权定价249亿元,较银根矿业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52.47亿元增值374.56%。剔除公司2022年重大资产重组增资因素,本次交易价格较公司2022年重大资产重组定价增值幅度为42.11%。本次交易价格较前次纳百川将银根矿业4.2017%股权转让给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并管理的专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价增值幅度为4.62%。结合各方达成的交易定价及增值情况,本次交易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博源集团以控股子公司纳百川持有的银根矿业4.16%、0.86%股权分别抵顶在信达资产、长城资产债务103,529.19万元、21,400万元,有利于博源集团改善财务状况、优化财务指标、降低整体风险,有利于博源集团和上市公司整体健康可持续发展。

3.本次引入信达资产、长城资产等中央企业,有利于优化银根矿业股权结构,促进银根矿业未来治理水平、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

4.本次股权转让涉及银根矿业5.02%的股权,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不会导致公司对银根矿业的持股份额及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综合以上因素,重点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银根矿业项目建设资金需求、2022年度现金分红等资本性支出多维因素,为确保公司财务稳健、项目按期建成、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现金流安全,公司拟放弃银根矿业本次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

七、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银根矿业项目建设资金需求、2022年度现金分红等资本性支出多维因素,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财务稳健、项目按期建成、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现金流安全等需要。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市场规则,公平、自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综合考虑了交易定价及增值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银根矿业项目建设资金需求、2022年度现金分红等资本性支出多维因素,符合公司财务稳健、项目按期建成、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现金流安全等需要。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八、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博源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总金额为9,221.08万元。

九、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九届三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九届三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3-043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9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

(二)说明

1.以上提案已经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九届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5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上述提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中稷弘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无需登记。

(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2)、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或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或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格式详见附件2)办理登记。

(三)登记时间:2023年5月19日9:00-11:30,14:30-17:00。

(四)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邮寄、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五)登记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层证券事务部。

(六)会议联系方式

1.联 系 人:杨祥、王养浩

2.联系电话:0477-8139874

3.联系传真:0477-8139833

4.电子邮箱:yxny@berun.cc

5.联系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层证券事务部

6.邮 编:017000

(七)大会会期预期半天,参会人员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九届三次监事会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683”,投票简称为“远兴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股东在某个议案组中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该议案组的应选人数

股东可以将某个议案组中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该议案组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0票),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公司)承担。

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票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

注: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权限以在“同意”、“反对”、“弃权”栏内打“√”为准,对同一项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多选无效。

2.此格式的授权委托书剪报、打印、复印件均有效。

3.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