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4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5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295号兴通海运大厦七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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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兴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欧阳广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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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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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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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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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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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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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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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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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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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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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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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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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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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议案号:7
议案名称:《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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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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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是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议案5、议案7-议案11,议案1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5、议案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陈兴明、陈其龙、张文进、王良华、柯文理、陈其德、陈其凤、泉州和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美山、叶沛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5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3号)核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1.52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7,6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审计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上市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8,573.33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9,026.6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21日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361Z0017号)。上述募集资金现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40)。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开立背景
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于2022年9月19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变更,变更后未就新的实施主体及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已及时履行补充程序,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部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二)具体开立情况与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兴通海运(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海南”)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兴通海南作为实施主体购建两艘船舶的募集资金,并申请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5月16日,公司、兴通海南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为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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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兴通海运(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
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95903165710838,截止2023年4月2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3艘化学品船舶购建项目”中“27,000载重吨外贸化学品船”“13,000载重吨外贸化学品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1,915.20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马锐、张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7、专户不得放开通兑限制,不得开通除查询及银企对账以外的网上“企业银行”其他功能,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代发、代扣、定期借记等其他被动支付类业务功能。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乙方仅需对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表面形式审核,并不负有任何实质审核的义务,乙方不承担任何信用风险。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