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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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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3-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3-026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浙江吉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吉盛”)、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科永”)、浙江恩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恩盛”)和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龙山”)。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染化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2.11亿元(其中在绍兴银行最高额保证人民币1.81亿元、在工商银行最高额保证人民币7.00亿元、在中信银行最高额保证人民币3.30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吉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0亿元(其中在绍兴银行最高额保证人民币1.00亿元、在工商银行最高额保证人民币0.50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科永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0.89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恩盛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0.50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杭州龙山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00亿元及其利息、费用。截至2023年5月15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25亿元,实际为浙江吉盛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68亿元,实际为浙江科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0亿元,实际为浙江恩盛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18亿元,实际为杭州龙山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12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为浙江染化、浙江科永和浙江恩盛,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6日,公司与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绍兴银行”)签署四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银行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81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吉盛银行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科永银行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0.89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恩盛银行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0.50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2023年5月16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00亿元;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吉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0.50亿元。

2023年5月16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债权本金人民币3.30亿元及其利息、费用。

2023年5月1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杭州龙山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2.00亿元及其利息、费用。

截至2023年5月15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25亿元,实际为浙江吉盛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68亿元,实际为浙江科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0亿元,实际为浙江恩盛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18亿元,实际为杭州龙山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12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2023年5月11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5日、2023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顺勇

注册资本:354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二)浙江吉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伟明

注册资本:2,937万美元

经营范围生产:减水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后处理扩散剂MF、木质素磺酸钠、J酸、K酸、磺化吐氏酸、高效环保型混凝土外加剂、2-萘酚-3,6-二磺酸二钠盐(R盐)、硫酸铵溶液、硫酸钠(以上除危险化学品);销售自产产品;减水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后处理扩散剂MF、木质素磺酸钠、J酸、K酸、磺化吐氏酸、高效环保型混凝土外加剂的原辅材料(除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贸易业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含量>8%]、硝酸;其他危险化学品:氨、磺化煤油、萘、1-甲基萘、2-甲基萘、过硫酸铵、亚硝酸钠、亚硝酸钙、苯酚、邻硝基乙苯、1.4-苯二酚、盐酸、丙烯酸[稳定的]、甲基丙烯酸[稳定的]、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氨溶液[含氨>10%]、甲醛溶液的进出口贸易业务(经营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为无仓储批发,有效期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吉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三)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豪华

注册资本:1,510万美元

经营范围: 活性染料、酸性染料、靛蓝染料和蓝色谱活性染料制造;销售自产产品。(上述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需经审批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科永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四)浙江恩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怀庆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分散蓝B60染料、分散红R60染料、分散蓝B73染料、分散蓝B56染料滤饼;销售:自产产品;染料、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进出口贸易批发业务。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恩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五)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红十五路9899号

法定代表人:单月惠

注册资本:148,476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非食用盐销售;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再生资源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杭州龙山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注:上述被担保对象,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绍兴银行签署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2023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9日期间内,债务人浙江染化向绍兴银行申请各项本外币贷款、商业汇票、信用证、信用证代付、进出口押汇、出口打包放款、银行保函、贴现(包括债务人承兑并由持有人向绍兴银行取得的贴现)、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代为开立信用证、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信用证代付、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承兑商业汇票及其他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每笔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均为主合同。

3、保证担保范围

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81亿元的本金余额,2)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务人应向绍兴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绍兴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绍兴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止。绍兴银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绍兴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止。

5、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公司与绍兴银行签署关于浙江吉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2023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9日期间内,债务人浙江吉盛向绍兴银行申请各项本外币贷款、商业汇票、信用证、信用证代付、进出口押汇、出口打包放款、银行保函、贴现(包括债务人承兑并由持有人向绍兴银行取得的贴现)、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代为开立信用证、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信用证代付、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承兑商业汇票及其他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每笔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均为主合同。

3、保证担保范围

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本金余额,2)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务人应向绍兴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绍兴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绍兴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止。绍兴银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绍兴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止。

5、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公司与绍兴银行签署关于浙江科永《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2023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9日期间内,债务人浙江科永向绍兴银行申请各项本外币贷款、商业汇票、信用证、信用证代付、进出口押汇、出口打包放款、银行保函、贴现(包括债务人承兑并由持有人向绍兴银行取得的贴现)、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代为开立信用证、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信用证代付、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承兑商业汇票及其他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每笔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均为主合同。

3、保证担保范围

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0.89亿元的本金余额,2)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务人应向绍兴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绍兴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绍兴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止。绍兴银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绍兴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止。

5、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公司与绍兴银行签署关于浙江恩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2023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9日期间内,债务人浙江恩盛向绍兴银行申请各项本外币贷款、商业汇票、信用证、信用证代付、进出口押汇、出口打包放款、银行保函、贴现(包括债务人承兑并由持有人向绍兴银行取得的贴现)、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代为开立信用证、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信用证代付、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承兑商业汇票及其他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每笔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均为主合同。

3、保证担保范围

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0.50亿元的本金金额,2)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务人应向绍兴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绍兴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绍兴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止。绍兴银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绍兴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止。

5、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债权

主债权为自2023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7.00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依据与浙江染化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浙江染化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工商银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工商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六)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吉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债权

主债权为自2023年5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0.50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依据与浙江吉盛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浙江吉盛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工商银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工商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七)公司中信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中信银行根据债务人浙江染化在2023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16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与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形成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3、担保的债权最高额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券最高额为债权本金人民币3.30亿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4、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八)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杭州龙山《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杭州龙山之间自2023年5月6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2023年5月6日起至2024年5月6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2.00亿元

在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虽浙江染化去年亏损今年第一季度已盈利、浙江恩盛去年和今年第一季度亏损、杭州龙山今年第一季度亏损,但目前上述公司经营均正常,其余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整体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5月15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84.36亿元,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6.23%。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3-027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科创票据)

兑付完成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2022年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科创票据)(简称“22龙盛SCP008(科创票据)”,代码“012282923”),发行规模7亿元人民币,期限为270日,计息方式:零息利率,兑付日:2023年5月16日,发行价格为100元/百元面值,票面利率为2.20%。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20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科创票据)发行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号)。

2023年5月16日公司已兑付2022年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科创票据)本息合计人民币711,391,780.82元,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划付至债券持有人。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