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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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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2023-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2023-036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公告披露日,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持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数量为120,220,4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后,西藏天圣累计质押数量为106,33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88.45%,占公司总股本的5.31%,剩余未质押股份数量为13,890,405股。

2023年5月18日,公司收到股东西藏天圣关于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本次解除质押的部分股份已于5月17日进行了重新质押,详情请见下文。

二、股份质押情况

1.股份质押情况

2.西藏天圣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西藏天圣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2023-03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5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世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9人,董事曲伟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8人,监事会主席李亚良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桂萍女士出席会议;财务总监李挺女士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独立董事2022年度履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01、议案名称:向关联人提供港口和其他服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2、议案名称:向关联人采购商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3、议案名称:向关联人销售水电、蒸汽等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04、议案名称: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及其他服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第1-5、7-8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第6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8.00《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需逐项表决,表决结果详见上表;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为:议案8.00《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关联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8.01、8.02项子议案回避表决;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关联股东中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对全部子议案回避表决;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关联股东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第8.03、8.04项子议案回避表决。

4、对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议案为第6-8项,表决结果详见上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鹏、秦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