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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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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3-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3-038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在会议现场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任一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大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股份总数76,091,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93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总数58,633,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总数17,457,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13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总数13,792,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4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总数12,920,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4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总数871,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8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8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8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8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38,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9%;反对5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2022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23年4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徐莹、李静娴。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20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238号

致: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16:00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3年4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16:00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孙大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6,091,2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493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8,633,9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79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457,3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13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792,8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340%。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参加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8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2年度董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8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2年度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8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81,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38,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9%;反对5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 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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