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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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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至2023年5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京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9,868,6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390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43,925,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54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8人,代表股份5,943,3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483%;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0人,代表股份5,943,5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4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到会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64,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84%;反对3,593,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79%;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778%;反对3,593,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647%;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5%。

(二)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64,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84%;反对3,593,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79%;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778%;反对3,593,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647%;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5%。

(三)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64,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84%;反对3,593,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79%;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778%;反对3,593,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647%;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5%。

(四)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64,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84%;反对3,593,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79%;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778%;反对3,593,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647%;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5%。

(五)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75,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55%;反对3,583,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08%;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8579%;反对3,583,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847%;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5%。

(六)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50,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91%;反对3,711,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763%;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4423%;反对3,711,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4416%;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20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47%;反对3,554,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716%;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3407%;反对3,554,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8018%;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64,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84%;反对3,579,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884%;弃权1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778%;反对3,579,4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241%;弃权1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8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64,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84%;反对3,644,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320%;弃权5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778%;反对3,644,8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244%;弃权5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7%。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64,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84%;反对3,644,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320%;弃权5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778%;反对3,644,8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244%;弃权5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7%。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83,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08%;反对3,575,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856%;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9891%;反对3,575,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1534%;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邬远、童亚星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