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3年

6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109版)

2023-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9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公告编号2023-05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监事会同意通过《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告编号2023-05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监事会同意通过《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3-057)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风险提示,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公司制定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告编号:2023-05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1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总经理辞职暨补选董事、

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刘浩堂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刘浩堂先生因身体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同时申请辞去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总经理职务。上述辞职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7,500股,占公司股本的0.0263%,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刘浩堂先生辞职生效后,将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二、公司补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1、公司于2023年6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经由公司董事会提名,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易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易勋先生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被选举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届时将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2、鉴于刘浩堂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为保证公司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经公司董事长胡震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第三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易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三、辞职董事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为了确保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其辞职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后方能生效。在此之前,刘浩堂先生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责。

刘浩堂先生的辞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刘浩堂在任职前述相关职务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履行了各项职责,在此,公司对刘浩堂先生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附件:

易勋:1970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历任常州宝菱重工金属结构件分厂副厂长、资材采购部副部长,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精益办负责人、公司新任总经理、候选董事。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2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离职

及补选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离职职工代表监事的基本情况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易勋先生提交的书面辞任报告。易勋先生因职位调动的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上述离职人员暂未持有公司股份,易勋先生辞职生效后,将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

二、公司补选职工代表监事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经与会职工代表讨论并投票表决,一致同意选举董冰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任期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并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对易勋先生在任职工代表监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6月6日

附件:

董冰:1985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振华重工项目主管,西门子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质量工程师,现任公司装配事业部负责人,职工代表监事。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3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南通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2023年6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南通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于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分期建设海上风电产品生产基地,并与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书》。

2、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 等仅是协议双方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合理预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 与预期存在差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 诺。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3、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安排将根据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 实施内容、实施进度与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投资概述

为了公司海上风电产品更便捷地参与全球市场,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满足全球新能源市场对公司海上风电等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提高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拟投资设立海门港新区项目公司(拟)(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主要从事海上大兆瓦转子、定子系列生产制造,风电塔筒、钢管桩、导管架生产制造,海上电机总装,漂浮式平台生产制造及组装,此项目预计投资总额约50亿元人民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投资协议主体基本情况

协议对方名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注册地址: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发展大道99号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投资情况:计划总投资约50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等)预计不少于20亿元(最终投资金额以项目建设实际投资为准)。

2、项目选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内,甲方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及时向乙方出让、交付项目建设用地758亩,用地范围为:东至闽海路、南至横一河、西至琼海路、北至海乾路(用地面积以实际勘测面积为准,四至位置以出让红线图为准)。

3、建设计划:公司将分期建设生产车间、办公楼、研发楼等建筑,主要从事海上大兆瓦转子、定子系列生产制造,风电塔筒、钢管桩、导管架生产制造,海上电机总装,漂浮式平台生产制造及组装。

4、实施主体: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由乙方在南通市海门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实施。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

(1)有权对项目公司项目的总体规划、项目建设进行审批、监督和检查;

(2)有权按本协议确定的开发计划,督促项目公司按期、按规定施工和建设;

(3)甲方在项目公司项目建筑退线范围内有权在不影响公司景观的前提下进行公共管线建设;

(4)对项目公司项目违反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行为,甲方有权进行制止,并责令改正;

(5)对因上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及实际奖励给予乙方或项目公司的奖励;土地及土地上构建筑物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收回。甲方收回土地及土地上构筑物应向乙方退还土地出让款及办理相关证件的手续费和相关税费,还应以上述相关费用之和为基数按收回时最新的LPR向乙方或项目公司支付利息,另外甲方还应全额补偿乙方或项目公司的全部投入。

2、甲方的义务

(1)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公司的注册、施工建设许可、项目环评、项目能评等相关审批工作,项目审批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

(2)甲方负责为项目公司项目提供“七通一平”(专线除外),即宗地外通道路、给水、通电、排污、排水、天然气、通讯宽带、有线电视,上述线段由甲方负责通至项目公司项目宗地边界(就近20米内),宗地内土地基本平整(土地设计标高3.7米范围内),地面承载力达到8吨/平方米,满足项目公司施工进场需求以及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项目建设施工期内临时用电,由项目公司自行向供电公司申请临时用电,甲方将给于必要的协助;

(3)如甲方因公共事业需要铺设各种管线需通过或穿越乙方受让的土地的,应提前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一个合理时间以使乙方做好相关接纳准备工作;

(4)甲方成立项目协调小组为乙方项目提供全方位服务,该服务涵盖项目公司设立前、设立中、设立后需要由政府出面协调的所有事项,包括为乙方与当地政府各行政部门做好协调与联络等全方面服务。

3、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已承诺的基础设施配套服务;

(2)在符合新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高起点规划和建设,并享有独立设计、施工、建设、经营的权利;

(3)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以及项目奖励申报等手续过程中,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4、乙方的义务

(1)乙方根据项目发展合法开展业务,如乙方拟对本项目进行上市,乙方须以项目公司作为上市主体,上市主体须保留在甲方区域内;

(2)乙方应依约履行并确保项目公司依约履行相关设立、用地、建设等相应合同义务,甲方代办审批中若需要乙方提供相关资料的,乙方应及时提供;

(3).确保项目公司聘请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应符合本项目建设要求,并报甲方备案;

(4)确保应按甲方批准的规划和建设红线的要求进行建设;

(5)确保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6)应配合甲方为公共事业需要而可能敷设的各种管线通过或穿越园区内,影响项目公司业务开展的除外;

(7)在坚持高标准、规范性施工建设的前提下,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尽快产出;

(8)项目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将之应用于双方签署的本协议下的项目建设,确保将本地块作为本协议约定的用途。若项目公司未按规划建设,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将本地块从事本协议约定用途的,或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五年内将取得的地块以资产或者股份转让形式转让给不相关的第三方谋利,则乙方及项目公司必须全额退还所有甲方已经实际给予项目公司或乙方指定公司(注册地址在甲方管辖区域内)的奖励,土地及土地上构筑物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方式收回;

(9)若非甲方原因,项目公司违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按出让时的价格收回已办证宗地,有权收回支持乙方项目公司各项扶持及奖励资金,有权处理宗地内已建设的全部建筑。即使该项土地使用权已经登记于乙方的名下,乙方仍应对本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违约责任

1、如本项目根据《海门区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评估未能获得许可、或与当地政府签订的《产业项目投资监管发展协议》未能获得海门区项目办认可而未能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环评和能评未获批复,则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如乙方或项目公司未参与土地招拍挂或未能依照土地出让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招拍挂的相关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3、因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乙方或项目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招拍挂手续,或者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获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无条件返还履约保证金。

4、因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乙方或项目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招拍挂手续,或者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工,乙方在项目达到要求后有权享受奖励政策。

5、协议生效后,乙方或项目公司项目设计、施工未经甲方或上级有关部门行政许可而擅自动工或未按甲方规划部门审批规定的设计方案施工,甲方有权责令其整改直至返工,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或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如遇国家、省、部委等上级政府及部门有重大政策调整,本协议涉及的相关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3、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变化而导致部分条款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当事人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作变更调整。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义务履行完毕的;

(2)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5、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6、在双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洪水等)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则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责,同时协商解决处理相关事宜。

四、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拟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将有助于公司借助当地政府的政策及产业配套优势,进一步优化海上风电产业链布局,为未来业务增长夯实基础,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对投资符合公司总体战略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仅是协议双方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合理预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安排将根据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与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六、备查文件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决议;

2、《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海门港新区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