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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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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3-052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6月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3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表决董事9名,实际出席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3-05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3-053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6月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3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表决监事3名,实际出席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3-054)。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推动公司与中国银行之间实现债务和解,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不涉及新增资产交易及定价事项,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3-054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

《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沟通,双方拟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双方原于2021年7月23日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交易性质: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在过去12个月内存在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方情形,本次签署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本次交易仅为协议内容修改,未新增资产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过去12个月内,除日常关联交易及本公告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未进行关联交易;除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外,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 本次交易有利于推动公司与中国银行之间实现债务和解,符合监管要求,有效保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和中国银行、信保基金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关于公司和信托保障基金、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及中国银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9)。

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进一步推动双方之间债务和解工作,经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友好协商一致,双方拟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债务和解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进行修改。

鉴于中国银行在过去12个月内存在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方情形,本次签署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本次交易仅为协议内容修改,未新增资产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中国银行总资产为人民币289,138.57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5,675.71亿元;2022年度(经审计),中国银行营业收入为人民币6,180.09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375.04亿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中国银行总资产为人民币303,856.93亿元,净资产人民币26,176.24亿元;2023年1-3月(未经审计),中国银行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658.13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617.25亿元。

(二)关联关系

过去12个月内,中国银行存在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方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三、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债务和解协议》原第2.2(c)条:“(i)就信银国际股权(如第2.2(d)(i)条所定义)及大宇质押贷款(如第2.2(d)(iii)条所定义)相关的抵债资产而言,安信信托应在生效日后十八(18)个自然月届满日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更晚时限(“约定时限”)之前向中国银行完成全部该等抵债资产的权利转移。为免疑义,因中国银行原因导致无法转移前述抵债资产的(包括无法在约定时限之前转移前述抵债资产),不构成安信信托对本条款的违反;(ii) 就其余抵债资产而言,安信信托应尽合理努力在前述约定时限之前向中国银行完成全部该等抵债资产的权利转移,并且如因该等相关抵债资产上的权利限制尚未解除导致约定时限之前无法转移该等抵债资产,则应视为所有该等抵债资产的权利在偿债确认日已经转移。”

修订为:

“(i)就信银国际股权(如第2.2(d)(i)条所定义)及大宇质押贷款(如第2.2(d)(iii)条所定义)相关的抵债资产而言,安信信托应在生效日后二十四(24)个自然月届满日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更晚时限(“约定时限”)之前向中国银行完成全部该等抵债资产的权利转移。为免疑义,因中国银行原因导致无法转移前述抵债资产的(包括无法在约定时限之前转移前述抵债资产),不构成安信信托对本条款的违反;(ii) 就其余抵债资产而言,安信信托应尽合理努力在前述约定时限之前向中国银行完成全部该等抵债资产的权利转移,并且如因该等相关抵债资产上的权利限制尚未解除导致约定时限之前无法转移该等抵债资产,则应视为所有该等抵债资产的权利在偿债确认日已经转移。”

除本补充协议上述修改外,《债务和解协议》中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原则,有利于推动公司与中国银行之间进一步实现债务和解,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情况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6月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6月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6月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推动公司与中国银行之间实现债务和解,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不涉及新增资产交易及定价事项,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推动公司与中国银行之间实现债务和解,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推动公司与中国银行之间实现债务和解,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不涉及新增资产交易及定价事项,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交易仅为协议内容修改,未新增资产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公告编号:2023-055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6月3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6月30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南京东路505号上海丽笙精选海仑宾馆四楼海潮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6月30日

至2023年6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7、临2023-038)。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8、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6、2022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上海银保监局对公司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杰”)采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限制国之杰参与本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详见公告编号:临2022-055)。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3年6月27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

2.登记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

3. 联系电话:021-52383315

传真号码:021-52383305

4. 登记邮箱:600816@anxintrust.com

5.登记方式:

(1)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将下列文件的复印件于登记时间内至上述指定的登记地点登记或以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证券账户开户证明文件)、股东本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参会时需携带上述文件(除股东本人身份证件外)的原件;

(2)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应将下列文件的复印件于登记时间内至上述指定的登记地点登记或以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证券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出席代理人身份证件,参会时需携带上述文件(除法人营业执照外)的原件。

六、其他事项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于会议开始前一个小时内抵达会场,并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配合做好参会登记、按“先签到先入场”的原则入场。

2. 公司将对现场参会股东进行登记和管理,现场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正确佩戴口罩、如实完整登记个人相关信息等。

3.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七、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6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3-056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1宗案件已撤诉,1宗案件已二审判决,1宗案件已执行结案,7宗案件尚在审理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已撤诉的案件金额8.62亿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金额401.34万元,已执行结案的案件金额288.95万元(未包含延期利息),尚在审理中的案件金额1,439.23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已撤诉案件、二审判决案件及已执行结案的案件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尚在审理中的案件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涉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前期于《诉讼公告》(编号:临2020-069)中披露了公司与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2020)沪74民初32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50,900元,均由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涉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的一宗案件

公司前期于《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3-004)中披露了涉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的一宗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1434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沪02民终4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55元,由上诉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涉及上海东浩兰生赛事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

公司前期于《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1-076)中披露了公司与上海东浩兰生赛事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的仲裁裁决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沪0110执718号】《执行结案通知书》, 内容如下:

“上海东浩兰生赛事管理有限公司与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签署《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现经本案双方当事人确认双方当事人已各自履行了上述协议确定的全部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 条规定,通知本案双方当事人,本案于2023 年05 月24 日执行完毕。

据此通知。”

二、尚在审理中的诉讼案件

三、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已撤诉案件、二审判决案件及已执行结案的案件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尚在审理中的案件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民事裁定书》;

2. 《民事判决书》;

3. 《民事起诉状》;

4.《执行结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