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及已披露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航控股、海控B股 编号:临2023-057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及已披露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新增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
● 本次新增案件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航空”)为第三人
● 本次新增案件的涉案的金额:462,724,734.7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福州航空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为破产重整衍生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海航控股及包括福州航空在内的十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10月31日裁定通过《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救助贷款债权本金及利息部分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留债主体为十一家公司,具体由海航控股根据实际财务状况指定。
为执行《重整计划》关于救助贷款债权的上述留债安排,福州航空与债权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海南分行”)签署了《留债协议》。因不认可救助贷款的具体留债分摊方案,持有福州航空20%股权的股东福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国投”)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福州国投诉海通证券案
福州国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判令被告海通证券与第三人福州航空签署的《留债协议》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2. 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返还已支付利息1,494,983.47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福州国投诉国开行海南分行案
福州国投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判令被告国开行海南分行与第三人福州航空签署的《留债协议》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2. 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5,204,408.82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案件一审开庭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2日、2022年6月7日、2023年3月21日、2023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编号:临2022-036)、《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及已披露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59)、《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3-024)、《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编号:2023-037),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中部分案件存在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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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福州航空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为破产重整衍生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本次披露的有进展的诉讼(仲裁)中,TOPCAST AVIATION SUPPLIES COMPANY LIMITED诉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案为破产重整衍生诉讼,前期重整方案中已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其他诉讼(仲裁)的结果均不涉及公司承担责任,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的应对措施
本次福州航空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涉及的救助贷款留债是《重整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福州航空与债权人海通证券、国开行海南分行签署《留债协议》,属于对法院裁定的前述《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公司及福州航空将积极维护自身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航控股、海控B股 编号:临2023-058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的后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10月31日裁定通过《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 根据《重整计划》,救助贷款债权本金及利息部分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留债主体为公司及十家子公司,具体由海航控股根据实际财务状况指定。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已根据《重整计划》的安排与相关债权人完成留债协议的签署。
一、债务的基本情况
2021年2月10日,海南高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空”)、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航空”)、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技术”)、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航空”)、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鹏航空”)、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航空”)、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航空”)、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航空”)、海南福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10月31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救助贷款债权本金及利息部分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留债主体为十一家公司,具体由海航控股根据实际财务状况指定。留债利率按原融资利率与2.89%/年孰低者确定,付息日为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还本日为每年12月20日。首期付息日为2022年6月20日,首期还本日为2023年12月20日。
二、救助贷留债安排的执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与子公司已根据救助贷的具体留债分摊方案,与相关债权人就188.15亿元救助贷款债权完成留债协议的签署。后续海航控股及子公司新华航空、山西航空、北部湾航空、福州航空、海航技术、乌鲁木齐航空、祥鹏航空、长安航空等留债主体将根据《重整计划》及相关留债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为执行《重整计划》的安排,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妥善解决历史债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救助贷分摊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会计师审计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