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科沃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86 证券简称:科沃斯 公告编号:2023-053
转债代码:113633 转债简称:科沃转债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科沃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修正前转股价格:177.32元/股
● 修正后转股价格:176.42元/股
● “科沃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6月15日
● “科沃转债”自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14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3年6月15日起恢复转股。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493号)的核准,于2021年11月30日公开发行了10,4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4,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88号文同意,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12月2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科沃转债”,债券代码“113633”。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科沃转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2023年 5月 26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9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进行送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年6月 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因公司将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需对“科沃转债”的转股价格作出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177.32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90元/股,P1为调整后转股价176.42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本次调整后科沃转债转股价格为176.42元/股。该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除权(息)日即 2023年 6月 15日起生效。科沃转债自 2023年 6月 8日至 2023 年 6月14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 2023 年 6月15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3486 证券简称:科沃斯 公告编号:2023-052
转债代码:113633 转债简称:科沃转债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90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26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72,398,36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15,158,526.70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进行送股。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572,398,374股,根据利润分配方案保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不变,本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为515,158,536.6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进行送股。
2.自行发放对象
苏州创领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创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创智慧(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科毓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桓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9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息红利按上述规定计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81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8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红利人民币0.81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90元。
五、相关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后,根据《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可转债(债券简称:科沃转债;债券代码:113633)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人民币177.32 元/股调整为 176.42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于2023年6月15 日(除权除息日)生效。具体调整信息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科沃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现有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届时董事会对价格调整事项进行审议并及时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5875866
特此公告。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