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88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8.22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3年6月16日(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1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6)。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5月4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可参与分配的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可参与分配的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根据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价格。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的约定,自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8.22元/股(含)。具体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流通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299,975,877×0.55)÷1,306,618,702≈0.5472元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1,299,975,877×40%)÷1,306,618,702≈39.7966%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0-0.5472)÷(1+39.7966%)≈28.22元/股(含,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公司自有资金进行回购,如按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885.90万股至1063.08万股,约占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的0.48%至0.58%。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数为准。
四、其他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后续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7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5元,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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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5月4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可参与分配的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可参与分配的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306,618,702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6,642,825股,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数为1,299,975,877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14,986,732.35元(含税),转增519,990,350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826,609,052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五号一一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实施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299,975,877×0.55)÷1,306,618,702≈0.5472元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 转增比例)÷总股本=(1,299,975,877×40%)÷1,306,618,702≈39.7966%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472)÷(1+39.7966%)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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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和转增股本。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及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数外),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陈刚、珠海横琴舜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义乌市衡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5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5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5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股东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95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5元。
(6)公司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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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6,642,825股不参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826,609,052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0.95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爱旭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9-85912509
联系邮箱:IR@aikosolar.com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1日